自媒體的主持人被人們稱為“網紅”,多數人自媒體並不是網紅所控制;主持人成為名人,網紅便是公眾關注的對象。在我國,“人怕出名”的俚語後半句便是高危職業,例如,網紅在自媒體推銷了食品可能被認定為有毒、有害食品罪;網紅食用大白鯊可能也是如此,公眾可能要問,網紅食用大白鯊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在我國,水生野生動物和陸生野生動物在《刑法》上的法律地位並不相同,例如,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任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可能構成犯罪;在相同情形下,行為人收購、運輸、出售水生野生動物不成立犯罪。
大白鯊為水生野生動物,2021年2月1日,我國將其列為二級重點保護動物;二級野生動物,是指數量稀少有瀕於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據網絡資料顯示,世界上大白鯊的數量有3500條。又據網絡資料顯示,網紅食用的大白鯊來源於福建;大白鯊不存在人工養殖的情形,不少人開始討論網紅食用大白鯊的法律責任。
福建是否有大白鯊關係到案件的定性。一方面,被食用的大白鯊在福建被獵捕、殺害的,被控制人員可能成立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另一方面,被食用的大白鯊在我國境外被獵捕、殺害的,被控制人員可能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
珍貴與瀕危的區別又影響著走私珍貴動物罪的認定。珍貴,即,珍愛,是指人類對人與物形成了一定的感情,例如,珍貴的朋友、珍貴的文化等。人類對大白鯊是否有感情可能還存在疑問,例如,大白鯊又稱“噬人鯊”。刑法既然野生動物罪分類為珍貴與瀕危,司法實踐倘若不以感情分類珍貴與瀕危,也不能一概認為二級重點保護動物為珍貴。
就網紅食用大白鯊的法律責任而言,根據上述兩種情形分別確定法律責任:
第一,大白鯊在福建被獵捕、殺害的,獵捕、殺害大白鯊的相關人員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大白鯊從福建郵寄到四川南充市仍存活,殺而食之的,網紅同樣可能成立本罪。之所以說可能,其原因是,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不要求認識到野生動物的級別與具體名稱。
大白鯊從福建郵寄到四川南充市已死亡的,食用行為難以評價為現實的危險。《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已經死亡的水生野生動物,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行為人在海灘上撿拾了大白鯊而食用一般不能評價為犯罪,司法機關需要注意行為是否侵害或者威脅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不能形式化地認定本罪。
第二,大白鯊在域外由他人獵捕、殺害的,司法人員不僅需要根據前述情形具體判斷,還需要分析珍貴與瀕危的區別。先走私入境,後實施殺害行為的,應當依法認定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走私的野生動物為珍貴,宜實行數罪併罰。
本文的目的在於提醒司法機關注意,不因食用人是網紅,而不區分罪名與具體情節而一概追究刑事責任;網紅等群體是高危職業,追究任何人的法律責任的根據是事實與法律而不是輿情,網紅等人的利益也值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