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基本概念界定。所指的農民是在戶籍上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並且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
農地。農村土地的範圍較廣,先對農村土地的範圍進行論述。土地主要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地理學者普遍接受上述對土地的廣義分類,土地的廣義概念包含了土地是自然的產物與是人類過去和未來活動結果的雙重內涵。
馬歇爾也贊同對土地的廣義界定,認為土地是“自然為了幫助人類,在陸地、海上、空氣、光和熱各方面所贈與的物質和力量。”;伊利,莫爾豪斯認為“土地,它的意義不僅指土地的表面,因為它還包括地面上下的東西。”聯合國1975年發表的《土地評價綱要》也對土地進行了定義。
中國地理學家普遍贊成土地是一個綜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認為土地“地球上陸地的表層,包括水域在內,是由地貌、土壤、岩石、氣候和植被等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
根據的研究目的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較契合的研究意圖。以農村耕地為主要研究對象,主要包括農民家庭承包的土地。
農地產權。產權即財產權利的簡稱。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科斯認為產權是一種行為規範,這種行為規範規範著人們的行為,同時產權不是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是由於人和人之間基於物而產生的行為規範,決定著人做任何一件事或者與任何其他人產生關係時必須要遵守的規則,或者違背規則時必須付出的代價。
而美國著名的制度經濟學家德姆塞茨則認為產權的根本意義在於幫助人類形成交易時的預期,即在交易時,在一定的產權安排下交易雙方可以對其各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後果有一個較為準確的預期。
如果交易的一方有較強的損壞另一方利益的傾向,則他必然對其自身行為的後果有預期,產權即是界定在交易過程中誰受益,如何受益,誰損失,如何損失,並且誰需要向誰進行補償,以及如何補償的規則。
德姆塞茨認為產權之所以有意義,在於它使人們在與別人的交換中形成了合理預期;D·諾斯指出,產權是個人對他們所擁有的勞動、物品和服務的佔有權利;並且該種權利就其本質上來說應該具有嚴格的排他性。
產權並不是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是由於人與物的佔有和使用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產權反映的是一定的社會關係,而不是人與物之間的關係,人是生活在社會中的,無法脫離社會單獨存在,因此產權是在人與物的基礎上對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研究,如果沒有人類社會,就沒有產權,就像張五常所說的那樣,在魯濱遜經濟中是不可能有產權問題的。
馬克思雖然沒有直接提出產權,但是馬克思關於所有制的理論蘊含了相當豐富的產權內容。
馬克思認為最初產權僅僅意味著人類把自然物看做是其個人的,即某個人的,而這種對自然物歸屬的界定也不過是對其身體的延伸,馬克思也認為產權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人類通過自身意識基於自然物,即生產條件而產生的對自然物歸屬的界定,因此,產權不過是使用法律語言對基於物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即生產關係的描述”。
關於私有財產制度的理解,馬克思認為私有財產的基礎是佔有,而佔有只能是一個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有實際的佔有才具有合法性質。
可見,馬克思從法學和經濟學融合的角度揭示了產權的內涵。所使用的產權概念包含了經濟學和法學意義,產權即財產權利,是國家以法律確認的人們對某種財產所有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處置權等各種權利的總和。
由上文對產權概念的界定可以推出農村土地產權的含義,農村土地產權即農地財產的權利,它是通過國家法律、政策或傳統習慣確定與認可的,農民對土地財產所擁有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處置權和其他派生權利(如發展權)等各種權利的總和。
第一:農地所有權。所有權是產權束中最重要的一個權力,農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國家或農民集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其土地的權利。
第二:農地佔有權。農地的佔有權指對土地財產進行實際佔有的權利,一般由土地所有人行使,也可根據法律轉移給他人。佔有權是對所有權事實上的控制,佔有權是所有權的基礎,沒有佔有權,其他權能都會受到影響。只有真正擁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才能很好的行使。
第三:農地使用權。農地使用權是依法對土地加以利用並取得收益的權利。但是,目前對農地使用權的使用較為模糊;
第一,概念的使用經常出現同義反復的現象。有的學者認為土地的使用權是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法律和法規對國有或者集體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這樣的定義很明顯具有同意反覆的問題。
第二,土地使用權概念的內涵與現實不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是使用權,但是在土地“使用權”沒有進行流轉時,土地使用權意味著佔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而當土地“使用權”出現流轉時,原有承包者對土地擁有的權利是“佔有權”,還是依舊稱為“使用權”?
如果是“佔有權”的話,則實際佔有並不存在,僅僅是名義上的佔有,與佔有權的本質不相符合;而如果是“使用權”的話,土地流轉後又不歸原承包者使用,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使用權”。
顯然,概念之間存在明顯的模糊性,有些學者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廣義和狹義的區分,廣義的土地使用權是獨立在土地所有權之外的含有土地佔有權、狹義的土地使用權、部分收益權和不完全處分權的集合。
第四:農地處置權。農地處置權是指土地財產權利相關人依法享有相應的對土地的買賣、出租、抵押、入股、互換、饋贈等方面的權利。通常由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或基於法律規定和土地所有人的授意而由土地使用者行使部分權利。當然,這種授權之後與所有權的分離並不導致所有權的消滅。
制度性貧困與自生能力
(1)貧困的涵義和分類。貧困首先應該回答誰應該成為關注的重點。我們可以通過“消費標準”和“貧困線”得到部分的解答:“窮人”是消費水平較低,並且低於同區域或者同階層的消費標準,或者收入水平較低,低於該區域或者該國貧困線的人。但是,阿馬蒂亞.森在其著作《貧困的饑荒》又提出了以下值得人們深刻思考的問題:
貧困到底與誰的利益有關?是僅和窮人有關,還是僅與富人有關,或者是與窮人和富人的利益都息息相關?正是由於阿馬蒂亞森對於上述問題進行了深刻思考,他提出了絕對性的貧困和相對性的貧困。
我們可以從阿馬蒂亞.森的論述中看出,其實貧困問題就其本身來說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概念,而是隨者時間、空間和人口的觀念而變化。貧困概念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中,對絕對貧困與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度量是該階段的重點。西博姆·朗特里根據“僅為維持生理效能的最低需要”對貧困的概念進行了限定。
西博姆·朗特里使用“貧困線”對貧困概念進行了論述:購買最起碼必需品需要的收入,而“必需品”僅僅包括最簡單的食物、衣服等對最基本的物品,沒有任何的奢侈品。該階段對決定貧困的度量是收入法。
第二階段,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條件的改善,該階段出現了相對貧困現象,此時“必需品”的範疇得到了擴展,“必需品”不僅要具備物質功能,還要具備社會功能。即在本地或者是本國,該人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其收入無法讓其成為一個體面的人,那麼這個人就被認為是窮人。
在該階段,“必需品”的含義與第一階段相比變的較為複雜,不僅考慮了“必需品”的生存含義,即維持體能的需求,還考慮到了當地或者是該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該階段貧困的衡量也是使用收入貧困線。但是由於“必需品”含義變得複雜,導致收入貧困線水平也較第一階段高,而不僅僅根據最低生活水平確定。
第三階段,在該階段,阿馬蒂亞.森對實質自由和可行能力度量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在其著作《以自由看待發展》中,阿馬蒂亞森對貧困進行了擴展,由原來的貧困帶來的物質資源匱乏擴展到由於貧困導致物質匱乏之後帶來的人的可行能力的剝奪。
阿馬蒂亞.森將自由與發展聯繫起來,認為貧困是人實質自由的減少。他用可行能力度量貧困,增加了就業情況、壽命和營養狀況等一系列的變量。
貧困根據其內涵可以分為絕對貧困、相對貧困和可行能力低下的貧困三類;根據貧困發生的區域分為城市貧困和農村貧困;根據貧困的持久性可以分為持久性貧困、暫時性貧困和選擇性貧困三類;
根據貧困的成因分為資源貧困、制度性貧困和災害性貧困等等。側重分析由我國農民的自生能力低造成的貧困問題,進一步側重分析由我國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導致的農民自生能力低下的貧困問題。
(2)制度性貧困與自生能力。阿馬蒂亞.森認為一個人是否有能力支配他擁有的或者是希望擁有的東西取決於這個人在社會中的產權關係,而這些產權關係成為一個集合決定了一個人最初擁有什麼,可以擁有什麼,交換會給一個人帶來什麼,以及由此他失去什麼。
一、制度性貧困可行能力到底是什麼?意味著什麼?阿馬蒂亞.森認為可行能力意味著一個人實現其想擁有的生活方式的能力。阿馬蒂亞.森認為人的慾望要受到三個基本面的約束:資源、能力以及制度。
資源約束和能力約束構成了所謂的生產力約束,這兩個約束合在一起決定了人可以在哪裡活動,不可以在哪裡活動,即決定了人在自然界的活動邊界,即物理活動邊界。
而制度約束則構成了慾望的權利約束,人與動物不同,不僅與自然界發生著各種各樣的關係,而且有著最為複雜的社會聯繫,制度作為社會的產物,決定了人在社會中的邊界,即約束人作為社會人的選擇範圍,同時也減少了人類在社會活動中的不確定性,即制度決定了人的社會活動邊界。
同時,制度作為約束人社會活動的規則,減少不確定性的同時也減少了人類的可行能力集合,這是制度的成本。由此可見,由制度決定的人類在社會活動中的權力分配不僅僅會帶給某些人便利,還會過度剝奪部分人的可行能力,從而使這部分人陷入貧困,即制度性貧困。
結語
而制度性貧困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陷入制度貧困的人群很難通過自身的努力擺脫貧困,貧困難以消除,從而產生“貧困陷阱”,這部分人群的絕對貧困無法消除的同時相對貧困也不斷擴大。中國現階段面臨的“三農”問題,其核心就是農民問題,即如何提高農村人口的收入,減少農民貧困,使農民走上富裕道路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