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有資格稱為農業專家的莫過於袁隆平。共和國勳章獲得者尚能在田間勞動,某專家卻腳踩地毯在玉米地裡搞“科研”;社會不需要專家對土地心生敬畏和感恩,但國家與社會需要正確理解農業生產的性質,例如,《憲法》為何規定農業生產為合作經濟?
《憲法》第七條規定了國有經濟,第八條規定了農村、城鎮集體經濟,旨在提示人們,中國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社會;第八條將農村集體經濟置於城鎮之前,順序安排目的在於告訴社會,人口大國,國家需要把糧食端在自己手中。問題是,糧食端在自己人手中,自己人能否自行確定諸如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價格呢?
自由資本認為,糧食可以由經營者定價,例如,為了對食品實行壟斷價格,美國資本家竟然將牛奶倒入大海;普通人可能要問,資本家為何採取極端的措施?經濟規律告訴人們,國家倘若不採取價格干預措施,物價具有黏性,即,價格上漲有滯留期間,反之亦然。
國際組織認為,糧食不可以由經營者定價,例如,聯合國糧農組織對糧食安全的定義之一為,任何人在任何時候能夠買得起安全的食品。中國政府對糧食等實行收購價便是糧食安全內容的具體體現;《憲法》還規定,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為合作經濟。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1954年憲法就規定了農村合作經濟,而聯合國糧農組織對食品安全的定義始於1974年,並分別於1983年、1996年對食品安全概念進行了完善。由此得出結論,中國憲法對農業安排具有前瞻性,與憲法不符的生產安排可能危害糧食安全,例如,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等。
不少人將合作經濟理解為合夥,或者股份,例如,上述的改制就是這種理解的結果。根據《憲法》規定,……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即,生產資料所有人與勞動者合為一體。袁隆平在田間搞科研也是合作經濟的體現,研究種子也需要降低生產成本實現糧食安全。
農業生產的性質為合作經濟,問題是,合作經濟在經營上的體現是什麼?央視國家記憶國史節目有所體現,毛澤民在湘潭擔任過工人採購“主管”,集體採購的力量大於個人。1954年、1982年《憲法》有同樣的設計,除了農業生產合作外,還規定了供銷、信用合作等。《民法典》規定的特別法人也為合作經濟。
種子為農產品的生產資料之一,國家倘若不控制種子資源,或者種子資源不在農業合作經濟範圍內,任何人買得起糧食可能難以實現,例如,生豬的“種子”價格影響養殖戶的收入,最終由消費者承擔。糧食生產也是如此,農業生產的性質決定了“環環相扣”,即生產合作、供銷也需合作,資金信用更要合作。
專家走在玉米地裡,極有可能是玉米種子方面的專家。問題是,育種人為何要在玉米地裡鋪地毯呢?一方面,專家可能有決定,或者建議該地可以從事種子生產,或者培育;另一方面,從事種子生產所獲得的利益顯著高於普通農業生產。
專家成了“香餑餑”。國家必須控制種子資源,對種子生產應當科學、平衡安排,併合理確定種子的價格;由於種子可以申請專利,這裡的控制主要體現為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