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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這幾年裡,借款人所面對的不是P2P網貸平臺及銀行信用卡中心就是他們委外的第三方“不明身份”的催收公司,而恰恰就是因為這樣,P2P網貸平臺以及銀行金融出現了和借款人“溝通”的有效渠道,也是因為這些他們所謂委外的第三方“身份不明”第三方催收公司的非法討債和惡意騷擾行為引起了借款人對於P2P網貸平臺以及銀行信用卡中心的“敵視”,甚至於把借款人“逼”了絕路。

截止到目前,說起“協商還款”這些P2P網貸平臺以及銀行信用卡中心還存在“防備”,甚至於還對於借款人所委託的第三方“委託人”有“敵視”的行為,但是,這樣是絕對阻止不了法律的改善和借款人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利率償還貸款。

其實,一直以來,借款人並不是怕P2P網貸平臺以及銀行信用卡中心和其委外的第三方“身份不明”催收公司的非法討債行為,而是對於借款人來說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利率償還債務這是他們該做的,也是必須要做的,但是借款人抱著試試看的決心委託自己認識的“委託人”和他們進行協商,這本身也沒有任何的問題,可是他們卻因為經過“協商還款”的金額低於協商前的金額而拒絕協商或給出借人一個不可能完成的“協商方案”,關鍵是,他們的這種行為對於借款人來說無非就是一種侵害行為。

關鍵是,借款人全權委託第三人和P2P網貸平臺及銀行對接,完全符合“委託代理關係”的建立,況且說,憑什麼P2P網貸平臺及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身份不明”的催收公司進行催收,借款人就不能委託第三人和他們進行協商呢?

其實,這個問題是非常簡單的,P2P網貸平臺及銀行機構拒絕和借款人委託第三人進行協商,除被委託的人熟識法律懂得利用法律和他們進行有效溝通之外,那就是存在法律所規定利率之外的“不法收益”的關係存在,因為一旦被借款人委託的人懂得法律,那麼他們在溝通的過程中會“暴露”更多的問題存在,因此也形成了“被迫”協商的一種局面,那麼借款人所償還金額符合法律規定了,就等於原本他們“挖空心思”給借款人累計的債務就“泡湯”了,更是因為這樣他們的收益就符合了法律規定,也就沒有那麼的高了,也就是因為這樣的形勢導致了目前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的“困局”。

所以,不管是對於借款人還是這些P2P網貸平臺以及金融機構而言,“協商還款”和承認借款人委託第三人協商的關係對於目前的市場是至關重的,他的“重要性”不僅僅合法幫助借款人達到合法還款的目的,也有效地緩解信貸催收市場的壓力,更主要的是,他們能幫助這些所謂的金融機構達到收回款項的目的,緩解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的壓力。

知名媒體人徐亮曾表示,在P2P網貸平臺及銀行信用卡之間建立第三方“協商還款”通道對於目前的網際網路金融市場至關重要,因為這樣的“協商還款”通道能有效的解決借款人與P2P網貸平臺及銀行信用卡中心之間存在的“敵視關係”,更能減少借款人受到的侵害行為和他們回款的金額。

關鍵是,第三方“協商還款”生存於借款人和P2P網貸平臺及銀行之間,當借款人和他們溝通無效的時候介入緩解雙方“敵視狀態”,促進雙方達到真正的“協商還款”的目的,這才是最主要的一點。

當然,目前存在於網際網路金融市場上的“協商還款”的人或公司的亂象比較突出,甚至於有些人利用“協商還款”的由頭實施詐騙行為,當時新市場的建立肯定會出現各種情況的出現,因為網際網路金融市場還需繼續存在,既然存在那麼借款人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問題也會依然存在的。

所以,一些銀行信用卡中心或P2P網貸平臺拒絕和借款人所委託之人進行“協商”,完全出自於自身的利益關係,更是“拿捏”借款人不懂得法律更容易得到更多的“不法收益”的可能性更高,雖然法律對於民間借貸關係有著明確規定,但是綜合目前網際網路市場上的趨勢似乎這些法律條款對於他們沒有那麼的“至關重要”,反而眼前的“不法收益”更讓他們感覺到是主要的錯誤思維,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麼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還談何“遵紀守法”和“社會責任”,還如何對得起銀行的儲戶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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