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谷歌、亞馬遜、蘋果、Facebook四大科技巨頭接受國會質詢,到美國司法部對谷歌提起反壟斷訴訟,遏制大型網際網路平臺型企業的意願已經蔓延至全球。
歐盟(EU)正加大遏制大型網際網路企業的行動力度。其中,一項新《數字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草案警告稱,違反競爭規則的網際網路公司將面臨高達其全球營收10%的罰款。同時,如果任何網際網路公司在5年內被罰款三次,歐盟將對其採取拆分行動。這是歐盟20年來首次對網際網路企業規則進行全面改革。
對於我國來說,自11月11日釋出《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後,大型網際網路平臺公司股價應聲下跌。隨後,加上社群團購、蛋殼危機等事件,公眾輿論對網際網路平臺公司的評價日益負面。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對阿里巴巴投資、閱文集團、豐巢網路三家企業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集中案做出行政處罰,再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儘管相對於這三家企業的知名度和體量,50萬元的罰款額度可能並不高,但罰單釋放出來的訊號卻非常清晰。
那就是,《反壟斷法》適用於所有主體,包括內資外資、國有和民營企業,網際網路企業沒有僥倖和例外。從產生壟斷到遏制壟斷,網際網路巨頭們都做了什麼?
網路效應與平臺壟斷
數字經濟時代下,經濟和社會活動不斷擁抱數字化,使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模式不斷自我革新,湧現出大量平臺型企業。
這些平臺型企業從網際網路的虛擬世界起步,逐漸滲透在消費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就是所謂的消費網際網路。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平臺經濟正加速向生產活動的上游進發,形成“產業網際網路”。
對於傳統企業來說,傳統企業的經營活動大多依賴於消耗性的生產資料,其經濟活動的邊際成本不能降為零,規模效應也就因此受限。而對於平臺型企業,資料作為其生產資料幾乎沒有複製和傳輸成本,單個使用者的使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的使用,也不會增加企業的供給成本,這使得平臺型企業爆發出傳統企業所不具備的能量。
網路效應方面,社交平臺具備典型的同邊網路效應。出於社交需要,使用者往往會偏向於加入使用者更多的社交平臺,比如Facebook或微信。同時,由於平臺沉澱了社交關係,對於使用者來說,其切換成本較高,甚至是不可替換的。
而電商這樣的雙邊市場同樣具有較強的跨邊網路效應,商家數量和種類的豐富能夠招致更多的消費者進入平臺購物,而消費者數量的增多又會吸引更多商家的加盟,進而實現跨邊的、非直接的網路效應。
規模效應方面,一方面,資料具有規模效應。以貝殼為例,在貝殼上的房源資訊一旦上架,不管多少使用者去獲得這個資訊,其成本幾乎沒有差別。
另一方面,技術也具有規模效應。比如阿里雲,其平臺上的功能一旦被開發出來,無論供多少客戶使用,其邊際成本都是較低的。反過來看,更大的規模可以給予平臺更多的資金支援後續的研發和升級,從而逐漸形成競爭壁壘。
範圍經濟方面,B站就是國內動漫、遊戲領域領先的影片平臺。透過對平臺上使用者觀看行為的分析,B站可以很好地掌握當前流行的動漫以及遊戲型別。因此之後公司在開展動漫、遊戲代理業務時也“如魚得水”,針對平臺上使用者的需求選擇最合適的內容進行發行。範圍經濟使得平臺型企業能夠進入更多的業務領域,進一步助推了大型平臺型企業的誕生。
事實上,平臺型產業在起步階段通常不具有過高的門檻,市場中往往玩家眾多、同質化競爭激烈。然而,正是由於網路效應,市場佔有率更高的平臺能夠給使用者帶來更多的價值,進可吸引並聚攏更多的使用者,並且對平臺上已有的使用者具有較強的粘性,市場地位很難被顛覆。
而規模較小的平臺一旦難以達到網路效應的閾值,便難以形成粘性而導致使用者的流失,使得網路效應進一步減弱,陷入惡性迴圈而被逐步淘汰。因此在經過初期激烈的市場份額爭奪後,行業內常常出現多寡頭壟斷格局。隨著平臺型企業對於上下游企業的進一步整合以及寡頭之間的兼併重組,在行業的成熟階段甚至會出現一家獨大的現象,也就是壟斷。
此外,單從市值的角度看,目前,蘋果、微軟、亞馬遜等公司的市值已經超過了澳大利亞、荷蘭等國家的GDP。巨頭們就是這樣,一步步合圍了人們的生活。
細數壟斷三宗罪
在數字經濟充分利好網際網路平臺型企業的背景下,各大網際網路巨頭透過業務擴張、投資、併購等方式,建立了橫跨多領域的商業生態圈,掌握並打通了各數字化領域的使用者資料,如社交、購物、交通、醫療等。各領域的融合以至於形成了資料寡頭公司的海量資料基礎,為進一步市場擴張提供了條件。
首先,儘管平臺型企業帶動了經濟增長和發展,成為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平臺的壟斷卻將對社會長遠的福利造成不利的影響,而這也是遏制大型網際網路平臺型企業的意願蔓延至全球的重要原因。
在市場份額高度集中於少數幾家平臺型企業的情況下,平臺會擁有對雙邊使用者的定價權、話語權以及規則制定權,贏者通吃。雖然使用者使用平臺的總成本會提高,比如,蘋果公司對App 內購採取30%抽成的“蘋果稅”,但潛移默化中使用習慣的建立,較高的遷移成本會將使用者繫結,使得使用者和產品服務的提供商不得不共同承擔新增的使用成本。
平臺型企業同時會大力投入生態系統的建設,透過更多的產品與服務將更多型別的參與者納入到平臺的生態中,將雙邊的連線升級為多邊互動。成熟的生態系統一旦形成,這種多邊關係便具有很高的穩定性甚至有自我生長的能力,對系統中的參與者粘性較強而很難被顛覆。其中,平臺作為規則的制定者自然而然地處於生態的頂端,擁有最大的價值槓桿。
而這顯然不利於社會整體福利——享受壟斷紅利的平臺型企業往往也會極力壓制行業中潛在競爭對手生態的形成,利用現有的規則或資本端的收購去維護自身的地位,從而從另一層意義上偏離平臺自身以開放、互聯降低資訊不對稱的初衷,反而降低了整個社會的整體福利。
其次,當平臺型企業形成壟斷格局後將壓抑創新。平臺的核心作用就是降低資訊不對稱,以此來服務社會經濟執行,提升效率。然而,透過壟斷來扭曲資訊、加劇資訊不對稱則是其本意的對立面。
當平臺型企業形成壟斷之後,其往往會盡力維持壟斷。在這一過程中,難免存在操縱價格、價格歧視、聯手抵制、非法兼併等不當競爭手法,壓抑了創新和競爭。多年來,中國的網際網路平臺一直迫使其商家、供應商、甚至是它們投資的初創企業選邊站,這種“二選一”的做法就在《反壟斷法》中被明確指出。
比如,去年,世界最大的微波爐製造商格蘭仕集團(Galanz Group)就指責阿里巴巴在流量上對其天貓店鋪做手腳,此前格蘭仕開始在阿里巴巴的競爭對手拼多多網站上銷售產品。格蘭仕集團表示,在未能對阿里巴巴表現出忠誠後,其銷售額出現斷崖式下滑。
騰訊投資的京東和拼多多已就此類行為對阿里巴巴提起訴訟,指控阿里巴巴濫用其在市場中的主導地位,阻止商家在它們的平臺上銷售產品。但是,阿里巴巴拒絕就該訴訟置評。
最後,壟斷也會產生尋租問題。2009 年滴滴、百度、小米、360 等多家網際網路企業各自查處多起內部腐敗事件,多人被移交司法。一些電商企業一線運營人員,手中握有流量、商戶違規許可權等,商家除了正常的在平臺購買流量,也傾向於透過向一線運營人員行賄,獲得更低廉的流量和客源。這本質上降低了平臺型企業對流量價格的把控能力。
如今,遏制大型網際網路平臺型企業的意願已經蔓延至全球。儘管近日對阿里巴巴投資、閱文集團、豐巢網路三家企業的反壟斷處罰並不嚴苛,但罰單釋放出來的訊號卻非常清晰。正如人民日報評論部日前的評論,網際網路的巨頭們“累積的資料和演算法,除了流量變現,還有另一種開啟方式,即促進科技創新”。
只有科技創新,才能帶來持續性的發展動力,才能在未來美國網際網路巨頭重啟入華和新一代科技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而這更是網際網路巨頭的社會責任和擔當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