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好多企業在銷售貨物的過程中存在對外出租包裝物的情況,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3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押金 11.3萬元
注 意
當押金逾期12個月後,應按照稅法依法繳納增值稅。
借:其他應付款-押金 11.3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元
參 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週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併入銷售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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