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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印發通知

從該辦法中看到,北京大興從企業科研投入、增加生產研發裝置、融資以及氫能應用場景建設等方面做出政策支援和鼓勵。其中,對企業上年度新購置生產研發裝置投資總額的20%給予資金支援,每家企業每年支援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

在燃料電池汽車方面,對企業2021年、2022年、2023年購買區內認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分別按照國家補貼額度的40%、30%、20%給予資金支援。即2021年在大興區購買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最高將獲得1:1.4的國地補。以一輛110kW以上系統功率、31噸以上載重的氫能重卡為例,在示範首年可以獲得54.6萬元國補,在大興區則一共能夠申領131.04萬元國地補。

與此同時,北京大興區經濟和資訊化局黨組書記、局長高振華為此做了專門的解讀。

以下是該辦法全文:

  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工業部和資訊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號)精神,加快大興區氫能產業發展,支援核心零部件企業科技創新,增強氫能產業核心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支援物件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市大興區行政區範圍內依法進行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統計登記的氫能相關企業。

第三章 支援內容和標準

第三條 支援優質專案落地。

  (一)支援創新型企業入區。企業入區後三年內任意一個年度區域綜合貢獻達到100萬元(含)以上,自該年起連續三年每年按照其上年度區域綜合貢獻總額的40%給予資金支援。

  (二)支援企業聚集發展。經區政府認定的氫能相關企業租賃有合法建築手續的生產用房、辦公用房且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給予租賃合同簽訂年度起連續三年內全額房租補貼;租賃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面積部分按照年房租的50%給予租賃合同簽訂年度起連續三年補貼。

  (三)支援企業併購壯大。企業成功併購註冊地在大興區外氫能產業相關企業並取得絕對控股權,且併購方與被併購方不存在關聯關係,併購企業對被併購企業實際出資額1億元(含)以上的,併購手續辦理完成納入我區合併報表,按照併購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後三年內任意一個年度被併購企業區域綜合貢獻的100%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援。(第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不重複支援)

  第四條 支援企業加大科研和投資力度。

  (四)支援企業加大科研投入。對在大興區年研發投入總額達到200萬元(含)以上(不含裝置投資)的科技成果轉化專案,按照其上年度研發投入的20%給予支援,每家企業每年支援資金不超過1000萬元。

  (五)支援企業創新平臺。對首次獲得國家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資質的企業給予支援,其中,對獲得國家級資質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支援資金;對獲得市級資質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支援資金。

  (六)支援企業增加生產研發裝置投入。對企業上年度新購置生產研發裝置投資總額的20%給予資金支援,每家企業每年支援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

  (七)支援企業融資。企業上年度用於正常經營或科技研發專案申請的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且總額在300萬元(含)以上,並按約定貸款用途或應用於融資租賃專案實際使用的,按照上年度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最高不超過三年、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貼息支援。

  第五條 支援應用場景建設。

  (八)支援關鍵零部件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對採購區內企業零部件產品年累計採購金額達到1000萬元(含)的,按上年度實際採購金額的5%給予採購企業資金支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九)支援車輛採購。鼓勵區內企業優先採購經本區認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對企業2021年、2022年、2023年購買區內認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分別按照國家補貼額度的40%、30%、20%給予資金支援。

  (十)支援氫能供應保障。對從事車用氫氣運輸的企業,按車輛購置費用總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額度為500萬元。(第五條第九項與第十項不重複支援)

第四章 申報流程

  第六條 專案徵集。由大興區經濟和資訊化局出臺細則予以明確。

  第七條 專案評審。大興區經濟和資訊化局負責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開展專案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擬定支援資金的年度實施方案。

  第八條 專案審定。大興區經濟和資訊化局負責將支援資金年度實施方案報送大興區政府審定。

  第九條 專案公示。經大興區政府審定後的專案,在大興區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支援。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提交書面意見和有關證據,公示期滿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大興區經濟和資訊化局牽頭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同一企業的同一專案區級相關政策不重複支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試行期四年,試行期間如遇國家以及北京市、大興區相關政策變動,以政策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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