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基金大體可以分為兩類: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前者以公開方式面向社會發行,而後者只能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
從風險性的角度來看,公募基金在風控和合規方面把控較為嚴格,因此投資風險要遠遠小於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則要求投資者具備較高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
本文主要以私募基金為例進行分析——私募基金中可能涉及的違法違規問題(私募基金【募集流程】中的法律合規要求)
1、無備案登記的法律風險——行政違法、刑事犯罪
2、公開募集、承諾保本付息的法律風險——非法集資犯罪
3、承諾保本付息的管理合同和投資協議——法律不保護
總的來說:私募基金【募集流程】中的法律合規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點:1、備案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2、非公開募集——私募基金不能公開發行,只能向特定的合格的投資者募集;4、不得承諾保本付息——私募投資合同中,不可以涉及任何承諾固定收益或保本保息的條款。因此,如果募集階段無法達到上述基本的合規要求,那麼投資者就必然會面臨巨大的投資風險。
1、無備案登記的法律風險是否登記備案,這裡涉及的主要是【經營性質】的問題。
對於沒有備案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顯然資質不全已經是一大法律漏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投資者切勿將“資質”作為判斷風險的唯一指標:資質齊全≠合法合規。
簡單來說,沒有備案登記,必然會涉及的是行政違法問題,但並不意味著不會涉及其他違法犯罪問題。
比如常見的:非法集資(刑事犯罪)問題。
2、公開募集、承諾保本付息的法律風險這兩點是私募基金涉及非法集資的主要原因,即:
——如果私募基金的業務物件,超過了“合格、特定投資者”的範圍,以公開募集的形式吸收資金,那麼就可能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與此同時,資金流向上又出現轉移到個人口袋、供個人揮霍的情況,那麼就可能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
這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以基金名義來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比如有些基金打著私募管理人的牌照,公開宣傳、向社會公開募集、承諾保本付息,但是在募集完畢後卻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這類機構通常會藉助多個基金產品來建立資金池,資金投向也不明確,對投資者來說可謂風險極高。
3、承諾保本付息的管理合同和投資協議——法律不保護實際中,很多私募基金為了吸引客戶,於是透過和投資者之間簽訂額外的管理合同(或投資協議),其中會涉及“保本付息”的相應條款。
需要注意,這類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一旦出現問題,投資者日後維權時拿著這份協議找司法機關,不僅得不到保護,甚至協議行為本身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結語:除了上述私募基金募集流程中可能涉及的違法違規問題之外,私募基金相對高收益的特性也決定了其較高的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