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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8日,天津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委託某信託公司為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提供為期三個月的3億元信託貸款,年利率19%,天津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此後,股份公司向投資公司償還了利息近1500萬元,但未償還貸款本金及罰息。2019年7月,投資公司將股份公司、控股公司一併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股份公司償還貸款本金3億元,並按信託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借款利息及罰息;2.控股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在立案過程中認為該案適宜採取訴前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爭議,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法院委託專職人民調解員負責本案訴前調解工作。在調解中,法院了解到,被告具有償還到期債務的基本能力,但是因為巨集觀經濟不景氣及合作伙伴拖欠資金等原因,近期暫時無力償還借款,但稍後會有22億元貸款資金到位,屆時即可償還原告貸款。基於此,法院一方面向被告講明案件一旦進入訴訟程式對企業生產經營將產生的嚴重後果,敦促其立刻協調資金,儘快履行還款義務;另一方面,與原告管理層溝通,使原告能夠充分理解法院給予被訴企業緩衝時間的做法,消除原告疑慮。經過法院七天的協調工作,三方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由控股公司分三期償還債務。目前,當事人已依約全部履行完畢,該案最終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過訴前調解方式,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助力民營經濟發展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到民營企業和地區大型支柱型國企,且涉案金額巨大,一旦處理不慎,容易造成系統性經濟風險。法院在立案階段及時抓住調解時機,協調各方當事人將糾紛化解於訴前。該案的妥善調結,最大程度降低了訴訟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節省了企業的訴訟費用和時間成本,對依法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營造合法有序營商環境,引導全社會形成“尊商、安商、扶商”的良好社會風氣和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