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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P2P消亡後,很多人主要的資金都放在了網際網路存款上。

最近,多家網際網路平臺相繼下架網際網路產品,引起了不少投資人的擔心和恐慌。

恐慌是從支付寶開始的。

上週五,支付寶下架了網際網路存款。

針對未持有網際網路存款的使用者,在理財頁面對銀行存款產品進行了下線處理,已持有銀行存款產品的使用者除外。

截至目前,百度度小滿、京東金融、騰訊理財通、360金融、小米金融、陸金所等平臺的網際網路存款已經下架。

為什麼平臺會相繼下架網際網路存款?

12月15日,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第四屆中國網際網路金融論壇上表示,

“網際網路金融平臺開展此類金融業務,屬‘無照駕駛’的非法金融活動,也應納入金融監管範圍。”

《儲蓄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什麼是儲蓄機構?

《條例》第二條明確: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也就說,只有銀行和信用社等才能辦理儲蓄業務。

在網際網路存款業務鏈條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存款產品的資訊展示和購買介面,起到引流、導流作用;

存款產品和服務由銀行提供,債權債務關係為存款人與銀行。

那麼,這種模式是否合規?

這需要金融管理部門來認定。

因為這屬於中間的灰色地帶:網際網路平臺只負責存款產品引流,存款產品實際還是由銀行提供,投資人是與銀行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

那麼,這對投資人影響有多大?

說實話,影響不大。

因為我們是與銀行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

我們在購買產品時,都會簽訂一份產品服務協議:產品提供方是銀行,且註明了存款,約定了存款利率。

而如果不是存款,是不會約定滿期利率的。

比如招商銀行的理財產品,只標明成立以來年化和業績比較基準。

在銀行理財產品的產品說明書中,會格外強調:本理財產品不等同於銀行存款,不保證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而既然我們購買的是銀行存款,就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受存款保險制度保障,7個工作日內50萬內(含利息)100%賠付。

這裡的50萬,只是單個銀行單個賬戶。

比如你和你老婆同時買了富民銀行的富民寶,如果富民銀行破產,那麼你和你老婆的賬戶會各自賠付50萬(含利息)。

如何看待網際網路存款產品下架?

首先,對持有網際網路存款產品的使用者沒有任何影響。

其次,有利於維護國家的金融穩定。

金融是強監管行業,任何國家都是如此。

12月15日,在第四屆中國網際網路金融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發表主題為《第三方網際網路平臺存款:數字金融和金融監管的一個產品案例(續)》的演講。

孫天琦指出,“目前,透過網際網路平臺吸收存款的銀行主要為地方中小銀行甚至村鎮銀行

藉助網際網路平臺的流量優勢,部分銀行存款規模得以快速增長,有的平臺存款規模佔其各項存款比重達83%

其中,異地存款佔絕大部分。部分中小銀行依靠平臺存款彌補了流動性缺口,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同業融資。”

但是地方性銀行這種模式其實是違規行為:

透過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得以從全國吸收存款,突破了地方法人銀行經營的地域限制(只能從該地網點吸收存款),從負債業務看已成為全國性銀行。

此次下架網際網路存款產品,無需過度解讀,投資人安心持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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