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讀者都會炒炒股做做理財,但是炒股虧損時,作為投資者的我們是不是可以進行索賠?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索賠?如何進行索賠?今天我們一起透過小姜的經歷來展開本期議題:
2015 年 4 月 3 日,金亞科技公告了2014年度報告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2015年5月25日,小姜以44.69元/股的價格買入金亞科技股票10000股。
2015 年 6 月 4 日晚,金亞科技公司釋出《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10 日起,金亞科技停牌,2016 年 3 月 30 日復牌,至 2016 年 4月 8 日,金亞科技股票換手率達到 100%。在此期間,金亞科技股票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為 28.90 元。
小姜至2016年4月8日還持有金亞科技10000股,累計虧損已經超過了50%。
2018年3月1日,中國證監會作出(2018)10 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金亞科技公司、周旭輝、張法德等 17 名責任人員)》,認定公司2014 年年報虛增利潤總額 80,495,532.40 元,並使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
律師解讀
小姜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索賠?
對於證券欺詐類糾紛,主要包括(1)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2)操縱證券交易責任糾紛;(3)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證券法》規定,內幕交易行為、操縱市場交易行為、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小姜碰到的情況就屬於上市公司做了虛假陳述。
那麼作為普通投資者如何識別標的證券存在以上行為?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來看,法院還是普遍將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作為受理證券欺詐案件的前置條件。
同時筆者注意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案件縱使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但是由於操縱行為和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者虧損之間的因果關係舉證困難,相關司法判例非常少。比較知名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也是由於因果關係舉證困難,法院判決駁回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對於這兩類證券市場違法行為,投資者維權還存在舉證困難以及司法實踐缺失等問題。
唯有證券虛假陳述類糾紛,其在現有制度和操作層面比較成熟,作為普通投資者維權降低投資損失也是比較可行的。對於什麼是虛假陳述筆者在此不展開了,只要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虛假陳述行為的描述就可以認定構成證券欺詐行為。
Q
回到本案例中,小姜可以起訴的時間點為2018年3月1日,也就是證監會公告行政處罰的日子。
訴訟時效為行政處罰公告日起的三年。
小姜的投資損失如何計算?
小姜可以索賠的損失範圍包括:(1)投資差額損失;(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3)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筆者提醒作為投資者應當在虛假陳述揭露日(行政處罰通知書達到日)起30個交易日前賣出,如果在30個交易日內換手率達到100%,則到達日之前賣出。之後因沒有賣出導致的損失是無法進行索賠的。司法解釋之所以這麼規定,筆者認為是對投資者放任損失擴大和不及時止損的處罰。
Q
回到案例,小姜由於截至基準日尚未賣出,應當以28.90 元/股的價格計算,可賠償投資差額損失(44.69元/股-28.9元/股)*10000股=157900元。法院在判決中還會扣除系統性風險導致的損失(比方同期板塊指數或大盤指數的下跌百分比)。
至於手續費、佣金以及利息損失,每個投資者的佣金比例都會有差異,涉及金額也不大,筆者不再贅述。
小姜可以找誰索賠?
對於涉及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上都可以作為起訴物件。建議起訴的時候根據處罰通知書中涉及的處罰物件和處罰事項進行起訴。
Q
本案例中,小姜可以起訴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和金亞科技,涉及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如果認定負有直接責任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隨著監管制度越來越完善,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逐步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2020年新《證券法》新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在立法層面上為證券民事訴訟提供了更多渠道。
小姜的案例告訴我們,對於證券欺詐,我們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