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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重組會議的相關規定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第五條規定,併購重組委由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多於40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不多於11名。

併購重組委根據需要按一定比例設定專職委員。

第八條規定,併購重組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熟悉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行業實踐經驗;

(五)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規定,併購重組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併購重組委會議,並在稽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祕密和併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

(四)不得利用併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資訊,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併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

(六)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不得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併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八)不得有與其他併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併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九)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以併購重組委委員名義對外公開發表言論及從事與併購重組委有關的工作;

(十)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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