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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稅務總局將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資訊下載等服務。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後,如需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應當登入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

  【執行時間】2020年1月8日起實施

  二、發票用途確認錯誤可以更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一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票,如改用於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並調整用途。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改用於申報抵扣,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並將發票電子資訊回退後,由納稅人調整用途。

  【執行時間】2020年1月8日

  三、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全面放開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33號: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執行時間】2020年2月1日起實施

  四、新版電子普通發票推行,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透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採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執行時間】2020年1月8日起實施

  【政策提醒】看到沒有專用章的電子發票不要誤以為是假票。

  五、丟失發票後續處理方式簡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影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影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影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執行時間】2020年1月8日實施

  六、異常憑證範圍擴大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的規定,以下發票屬於異常憑證

  (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裝置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資料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的情形為: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透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稽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佔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執行時間】2020年2月1日實施

  【政策提醒】異常憑證擴圍,納稅人應進一步加強對取得發票的稽核,儘量避免取得異常發票,給自己造成經營損失。

  七、兩種納稅人不得離線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一)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得離線開具發票。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資料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得離線開具發票,其開票人員在使用開票軟體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人員身份資訊實名驗證。

  (二)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

  【執行日期】2020年2月1日

  八、疫情減免可以先辦免稅,後開具紅字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

  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8號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4號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執行時間】2020年2月6日實施

  九、免費發放稅務UKey

  【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髮〔2020〕11號)在部分地區先行先試的基礎上,對新辦納稅人免費發放稅務UKey,推進解決稅控裝置第三方收費問題。

  【執行時間】2020年2月27日實施

  十、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開具1%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執行時間】2020年3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十一、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期限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透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資訊進行用途確認。

  【執行時間】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十二、新增不徵稅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拍賣行受託拍賣文物藝術品,委託方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執行時間】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學習】開票軟體中,6開頭的不徵稅類別又增加了3個編碼,分別是614:拍賣行受託拍賣文物藝術品代收貨款;615: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616:為資產重組涉及的貨物。不徵稅發票截止目前共有16類。

  十三、二手車經銷單位開具0.5%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納稅人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再開具徵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執行時間】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提醒】該政策僅適用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才能依簡易辦法按0.5%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一般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車輛,不屬於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規定的銷售收購的二手車,不能適用該政策。

  十四、新增一種通行費電子票據

  【政策依據】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公告2020年第24號第二條(二)收費公路通行費財政票據(電子)(以下簡稱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客戶通行政府還貸公路,由經營管理者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先行選擇部分地區進行試點。試點期間,非試點地區暫時開具不徵稅發票。試點完成後,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

  【執行時間】2020年5月6日起實施

  十五、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逐步推行

  【政策依據】按照稅務總局等十三部門關於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48號)檔案的規定:2020年選擇部分地區新辦納稅人開展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改革試點,年底前基本實現新辦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22號《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擴至全國。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執行時間】2020年9月1日試點,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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