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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山東省政府釋出了《網路借貸行業風險提示函》稱“將對全省範圍內未通過驗收的P2P網貸業務全部予以取締”,而山東全省至今未有一家平臺完全合規通過驗收,這意味著P2P網貸很有可能在山東省徹底消失成為歷史。兩天前的10月16日,湖南省也宣佈將取締全部不合規網貸業務平臺。預計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地區加入全面清退P2P網貸平臺的行列,中國P2P網貸行業將加快市場出清,並有望走上回歸本質、良性發展的道路。

認清P2P網貸行業本質

伴隨中國P2P網貸行業從迅猛發展達到巔峰,到持續爆雷迎來“強監管”,我們對於P2P網貸行業本質的認識也日益清晰。

首先,P2P業務是“證券發行”而非“民間信貸”。中國P2P網貸行業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民間信貸行為,這與P2P業務開展的內容和形式不吻合。

民間借貸是除了金融機構貸款以外的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其他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民間信貸產生的基礎在於“社會關係紐帶”,最常見的民間借貸是發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也就是說民間信貸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同學、同事等極小熟人圈層之間。

而P2P網貸行業依託網際網路渠道,讓沒有社會關係關聯的陌生人之間產生借貸關係,不符合一般意義上民間借貸的常理、規則和習慣。同時,為了讓“民間借貸”更加順暢,做大網貸規模,P2P網貸平臺往往採用“一對多”“多對多”交易模式,這在本質上就是面向非特定投資者人的資金募集行為,也就是“證券(債券)發行”行為。

其次,P2P平臺是“投資銀行”而非“資訊中介”。基於P2P業務本質上是證券發行行為的認知,P2P平臺的本質也不再是簡單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而應當是持牌經營、接受金融監管的“投資銀行”。相對於資訊中介,投資銀行的工作內容顯然要廣泛、深入得多,同時也將承擔更大責任。

在公開發行債券的過程中,投資銀行需要對專案公司進行深入盡職調查,對專案公司財務狀況和發行專案債券的可行性進行分析,按照監管要求披露相關資訊,在債券發行後還需要對專案公司持續督導,承擔因資訊披露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連帶責任等等。因而,P2P平臺的設立必須要有較高的“門檻”,在積極承擔“投資銀行”責任的基礎上拓展網貸業務,才能保證P2P網貸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P2P模式是“監管套利”而非“金融創新”。正因為前期對P2P業務、P2P平臺本質的認識不足,導致行業出現一哄而上、無序擴張和“非理性繁榮”局面,也為後續P2P平臺的持續爆雷留下了伏筆。

相對於傳統金融機構,P2P業務不需要承擔金融監管成本和相關責任,不適用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做出的最低資本金、槓桿倍數、高管准入、風險管理等要求,不經監管允許即可依託網際網路技術拓展全國範圍業務,所謂依靠金融創新形成的“成本優勢”“技術優勢”“靈活性優勢”等自然十分顯著。最終,P2P網貸行業在利用監管空白實現規模快速擴張的同時,相應的風險也在快速積累乃至集中爆發。

推進行業市場出清和良性發展

《孫子兵法》有云:“凡戰者,以正合,以奇勝”。P2P行業發展同樣要“守正出奇”,首先是要基於P2P行業的本質特徵推進行業監管和合規經營,其次才是開展金融創新和提升金融服務效率。

P2P行業的一個重要發展特徵是由於網際網路技術的“強穿透性”而形成的強大動員社會儲蓄能力,本質上是小額公開的證券發行。未來對於P2P行業的監管需要以證券公司監管為基準,構建統一的監管標準,在平臺的設立上要有較高准入門檻,對平臺運營要有相應的資本金、現金流、槓桿率、高管資格等要求,更加強化資訊披露的透明性、準確性標準等等。

可以想見,當前中國絕大多數P2P平臺都不會符合監管要求,P2P平臺退出市場將常態化,很可能只有極少數優質平臺可以獲得相關牌照持牌經營,從而實現市場有序出清、良性發展。

同時,中國仍需要進一步發揮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發展的突破性作用,推進中國金融體系的市場化改革發展程序。中國正加快推進P2P網貸機構接入人民銀行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百行徵信等信用平臺,這為P2P行業基於高品質資訊披露加快金融創新創造了條件。

P2P業務相當於一般的證券發行行為,具有小額、多次、高頻等特徵,十分吻合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中國可以在P2P業務領域探索債券發行註冊制改革,大力推進中小企業利用P2P渠道發行債券融資,提高P2P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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