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顯示,2016年5月23日,上陵牧業實際控制人史信與自然人楊某簽訂借款合同等協議,約定史信向楊某借款2億元。史信決策並指使上陵牧業董事長史仁、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史儉以上陵牧業名義為上述借款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史仁、史儉等人同時以個人名義為上述借款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上述2億元擔保占上陵牧業2015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40.09%,上陵牧業未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策程式,未及時披露該擔保事項,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將該擔保事項首次披露。
2017年4月至11月,上陵牧業控股股東寧夏上陵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上陵集團”)全資子公司寧夏銀川上陵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寧夏上陵卓恆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分別與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黃河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兩家公司分3筆向黃河銀行借款共計2億元。同時,史信決策並指使史仁、史儉以上陵牧業名義與黃河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及賬戶資金質押協議,約定以上陵牧業在黃河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對上述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上述2億元擔保占上陵牧業2016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33.72%,上陵牧業未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策程式,未及時披露該擔保事項,也未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2018年1月8日,上陵集團與寧夏中衛金超助貸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簡稱“中衛金超”)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約定上陵集團向中衛金超借款1億元(最高額)。史信決策並指使史仁、史儉以上陵牧業名義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另有3家企業以及史信、史仁、史儉等自然人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上述1億元擔保,占上陵牧業2017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9.51%,上陵牧業未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策程式,未及時披露該擔保事項。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寧夏證監局對上陵牧業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史仁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史儉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史信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上陵牧業稱,目前生產經營正常進行,本次行政處罰事項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一定不利影響,對公司財務狀況影響較小。
編輯 李嚴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