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那麼可以按規定申請破產,對企業承擔債務要進行破產清算,那麼破產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網友諮詢:
破產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黃穎律師解答:
破產分配順序,是指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優先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時,按照比例清償。
黃穎律師補充:
破產財產分配順序如下: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債權人未在指定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後提存價款,並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後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後,債權人仍未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