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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從業制度建設不能掉以輕心。

12月21日雲南證監局披露對紅塔證券的處罰。根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紅塔證券存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相關制度不完善、董事會未制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等問題,近期被證監局要求責令改正。

早在2018年6月,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今年3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出臺《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根據易董統計,在嚴監管的態勢下,證券業今年以來已有7單與廉潔問題相關的罰單。

紅塔被責令改正

12月21日,雲南證監局釋出對紅塔證券的“罰單”。從處罰內容上看,均與廉潔制度建設相關。

雲南證監局表示,經查發現,公司存在四項違規行為:

第一,廉潔從業內部控制相關制度不完善,未覆蓋結算、交割業務種類、環節。《紅塔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未對廉潔從業作出規定;《紅塔證券問責工作管理辦法》未覆蓋結算、交割業務種類、環節。

第二,公司董事會未制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

第三,在員工離職辦理流程中,未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

第四,公司未對股東方開展廉潔從業的輔導和宣傳工作。

雲南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雲南證監局決定對紅塔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紅塔證券應學習證監會監管規定,採取措施加強廉潔從業管理,落實監管要求,並於12月31日前向證監局提交針對上述違規行為的書面整改報告。

據瞭解,按照相關規則,券商董事會應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券商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

券商應當建立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範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後追責機制,對所從事的業務種類、環節及相關工作進行科學、系統的廉潔風險評估,識別廉潔從業風險點,強化崗位制衡與內部監督機制並確保運作有效。

從過往案例來看,此前有券商因廉潔從業風險管控機制建設不足被罰。華安證券在11月6日被安徽證監局責令改正並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證監局發現華安證券廉潔從業風險管控機制建設不夠完善,對員工執業行為規範性缺乏有效約束。

多份廉潔罰單涉及營業部員工

證券業從業人員觸碰廉潔從業紅線的現象更常見。根據易董統計,今年有7份罰單顯示有券商員工違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相關規定,比如營業部人員承諾新股收益並謀取利益等。

今年11月福建證監局發現,興業證券在江西省國榮醫療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專案推薦掛牌過程中,存在員工廉潔問題且引發客戶糾紛的情況。證監局認為,上述情況反映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員工管控不力,相關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

9月廣東證監局公告,郭帥在第一創業證券廣州分公司任職期間,向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客戶提供知識測評答案,承諾新三板新股申購收益,並謀取不當利益。

6月四川證監局稱,萬林峰在宏信證券西昌月海路證券營業部擔任理財經理期間,違規向投資者推介不具有證券期貨經營資質的平臺,獲取不正當利益。

同月,浙江證監局發現2單案例,均是券商營業部員工為客戶委託他人買賣股票提供介紹客戶、傳遞證券賬號及密碼等便利並收取報酬。

上述案例普遍違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10條規定,該條規定成為違紀“重災區”。也就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1. 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2. 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資訊、未公開資訊、商業秘密和客戶資訊謀取利益;

3. 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託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4. 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5. 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6. 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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