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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剛剛開始發起對Ripple的起訴。SEC認為瑞波幣是未登記的證券,但卻從2013年以來一直到今天在非法地銷售。因此它起訴Ripple公司以及其CEO Brad Garlinghouse和聯合創始人Chris Larsen。

SEC顯然一直在有計劃地規範加密數字貨幣市場

SEC對Ripple的起訴是意料之中的。目前市場中的絕大多數的加密數字貨幣的設計都非常類似於證券型產品。為了規範這個市場,SEC一直在不斷地強調證券的定義,也就是通常所稱的Howey Test。如果一個加密數字貨幣或通證符合Howey Test,那麼它就應該被認定為證券型產品。其運作方式也需要按照證券法規來運作。 SEC一方面不斷強調它在此方面的基本立場,一方面也同時在不斷地採取監管措施來起訴市場中它認為違規的專案。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它於2019年10月對Telegram發起的並最終獲勝的訴訟,2019年9月與EOS達成的庭外解決以及最近的對Kik的訴訟。除了這些比較有影響的加密數字貨幣之外,SEC也一直在不斷地起訴市場中其它的比較小規模的違規專案,譬如最近對ShipCoin的處罰。由於SEC在此方面的立場以及它不斷採取的措施,美國市場中以不合規的方式產生的通證的數量已大幅減少。但是這並沒有根除,市場中依然不斷地出現不合規的專案(在我的文章“SEC很有可能起訴Uniswap”)。但是現在看來,SEC正在採取系統的方式來解決市場中的不合規的專案(見我的文章“哪些因素會影響SEC採取監管措施?‌”)。

如果我們按照加密數字貨幣的市值排序,SEC已經表明排名在第一和第二的比特幣和以太坊不屬於證券型產品。而且這個態度表明時間順序是比特幣的在先,以太坊的在後。現在SEC開始起訴市值排名第三的瑞波幣,由此看來SEC在逐一地解決市場中有影響的加密數字貨幣。

SEC採取的措施實際上是在消除在監管方面的不確定性。這有助於加密數字金融在更加規範的範圍內發展。由於此前瑞波幣這樣的加密數字貨幣的屬性一直沒有得到監管機構的明確表態,因此市場中此方面的各種創新都有違規的風險。現在SEC明確表明它對瑞波幣的立場,這就會有助於市場更加明確監管的態度,市場中此方面的不確定性因此會減小。

市場需要有更加明確和有幫助的證券法規

瑞波幣既有證券屬性,也有工具屬性。對於SEC來說,既然瑞波幣有證券的屬性,那麼它就屬於SEC監管的領域。所以SEC對瑞波幣採取監管措施是合法的。但是瑞波幣確實也有工具型屬性。而且市場中也有應用它的這個工具屬性(儘管沒有Ripple公司自己宣傳得那麼廣泛)。所以瑞波幣不僅僅是一個傳統的證券產品。由於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創新的發展,這樣的具有多重屬性或者在不同時期具有不同屬性的通證會不斷地出現。相關的法規如何對這樣的通證進行規範,這就是一個巨大的挑戰。顯然在這個方面,市場已經走在了前面。相關的法規依然沒有進行相應的改變。SEC對瑞波幣的這個訴訟或許能夠推動美國證券法在此方面的修訂。

對比特幣和以太坊的影響

現在SEC起訴瑞波幣的結果現在還不能判定。有可能像Telegram那樣完全禁止它的發行,也有可能像同EOS那樣達成某種庭外的解決。當然也存在著SEC敗訴的機率,儘管這個機率非常小。但總的來說,瑞波幣有可能不會像現在這樣地進行流通交易,也就是說市場中的交易資金流入瑞波幣的數量就會減少。這些交易量中的一部分就會流動到比特幣和以太幣當中。另外,由於SEC一定會逐步處理市場中比較有影響的加密數字貨幣。其中的一部分肯定會退出市場不再流通。因此加密數字貨幣的市場集中度將進一步提高。更多的資金將流入比特幣和以太坊。比特幣和以太坊的價格因此將會提升。

從加密數字資產的發展趨勢來看,此後更多的新的數字資產會是以中心化的方式產生。譬如證券型通證就是此類。而完全像比特幣和以太坊這樣以分散式的方式產生的通證,出現的機率就比較小。因此,比特幣和以太坊就是在分散式方式產生的資產中的最有代表性的數字資產。其獨特性會更加突出,其價值因此也就會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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