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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常見問題有哪些?

⒈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應如何扣除?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⒉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如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自認定當年起,企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提交備案材料和準備留存備查資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度彙算清繳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⒊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如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可按照自身實際情況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同時疊加享受。

⒋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以後年度不論是否滿足高新技術認定條件,均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

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引(2016)》規定,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所以,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按照相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享受稅收優惠。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若發現企業當年度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條件,應追繳其因不符合優惠條件而享受的稅收優惠並按《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以及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過程中,高新技術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佔比不低於60%當中的“收入總額”計算口徑如何掌握?

答:這裡的收入總額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講的各項收入,應當是未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的收入。

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異地搬遷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如何處理?

答:跨認定機構所在區域整體遷移的企業,其原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重新認定。

⒎哪些情況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答: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⒏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答: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重大安全等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⒐高新技術企業被取消資格後,當年是否可以重新申請認定?

答: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

⒑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後,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並按徵管法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⒒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能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答: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度彙算清繳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⒓核定徵收企業是否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於賬證健全、實行查賬徵收的企業,核定徵收企業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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