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為加強商業承兌匯票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市場化約束機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就商業承兌匯票資訊披露有關事宜釋出了第19號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央行要求,承兌人應當於承兌完成日次1個工作日內披露每張票據的承兌相關資訊,包括出票日期、承兌日期、票據號碼、出票人名稱、承兌人名稱、承兌人社會信用程式碼、票面金額、票據到期日等。
具體來說,企業簽收商業承兌匯票前,可以透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資訊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資訊,加強風險識別與防範。
金融機構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前,應當透過票據資訊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資訊,票據承兌資訊不存在或者票面記載事項與承兌人披露的資訊不一致的,金融機構不得辦理票據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
6月,央行就《關於規範商業匯票資訊披露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過意見。期間,收到8家機構和個人的意見共7條。經研究,關於明確《公告》規範適用範圍、調整承兌信用資訊披露時限、設定過渡期、增加披露內容等6條意見予以採納。
不同於徵求意見稿的每月前七個工作日內,公告要求承兌人應當於每月前10日內披露承兌信用資訊,包括累計承兌發生額、承兌餘額、累計逾期發生額、逾期餘額等。
其中未被採納的意見是披露承兌票據相對應的企業間交易資訊。
央行表示,前期與眾多企業溝通中,大部分企業提出包括收款人資訊在內的企業間交易資訊和交易對手方資訊屬於企業的商業秘密,不適宜向社會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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