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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是處在一個創新和創業的時代,在創業的過程中就會涉及到投資入股、股權分配以及股權轉讓這幾個問題,最終都會涉及到稅務問題。但是現在,往往有很多創業者對稅務這塊問題不是很了解,到年底股東分紅的時候,會導致自己要白白交了很多“冤枉錢。

當下,按照個稅的規定,個人股東在獲得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時,依照法律規定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每到年底股東分紅的時候,看似分得的錢很可觀,但是當扣完稅了,最後拿到手的錢就是屈指可數了。

二、股東分紅避稅方法

1.改變持股模式

現在,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稅務機關最喜歡的方式,也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種持股方式是現在很多股東的做法。但是這種持股方式,稅收籌劃的空間很小。

2.間接持股的方式

(1)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的方式間接持股

根據《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這個不併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是需要被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稅專案計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20%。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也不能解決問題。不過從公司企業所得稅角度看,當然優勢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2)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的方式間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種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稅務籌劃的空間。

總結:對於創業者也好,還是企業的管理者也好,學會巧妙合理轉變商業模式,將自然人直接持股轉變為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就可以很好的解決年底股東分紅該如何避稅這個問題了。如果對於避稅這塊還不是很有把握,就應該找專業的團隊解決,降低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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