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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變革已經跨過過渡期,平穩運行了一段時間了,小編本以為隨著增值稅的平穩執行,與之相關的各項稅務處理也應該進入了平穩階段,沒想到最近卻被關於出口退稅的問題包圍了。那麼,今天小編就為大家系統的講解一下增值稅變革到底對出口退稅有哪些影響吧!

一、新政策稅率調整是否會影響出口退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也就是說隨著增值稅稅率的下調,出口退稅稅率也同等下調了;對於過度階段相關法律規定,7月31日前購進材料的企業,按當時繳納稅款的稅率退稅;而屬於出口跨境應稅行為的依舊按17%的稅率退稅。

給大家舉個例子,假如一家外貿企業在7月31日前購進材料,並按照17%的稅率繳納了相關稅費,那麼該企業應按照17%的稅率申請出口退稅。

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還可以零申報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三條: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也就是說出口退稅申報系統改變了免抵退稅申報的相關控制處理,企業不再需要進行出口退稅的“零申報”。

舉個例子,某單位曾經有過出口免抵退稅申報,但該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無出口免抵退稅申報業務,則該企業不需要再做出口免抵稅“零申報”了。

出口退稅與增值稅息息相關,因此增值稅變動必然也推動了出口退稅的變動,財務人需要了解它們的關係,並及時掌握與變動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更好的為企業服務。以上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增值稅變革對出口退稅的影響,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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