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一個企業的創始人很擔心的問我:企業以前有很多不規範的地方,最近幾年為了上市已經逐步在規範,但以前的這些問題會不會被稅務機關翻老賬?或者說,多少年前的問題就不會再追究?
這是一個好問題,就像在法律訴訟上都有一個兩年的訴訟時效,稅的問題是如果也有一個稅務機關追究時效就好了,只要企業過了這個時效就再也不用擔心過去的不規範和潛在風險。
稅法中關於這個問題其實是有描述的,最典型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一、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的企業涉稅風險當然我們這裡所說涉稅風險主要是指企業未交或少交稅款的情況,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比如說稅務機關使用或理解政策錯誤導致企業未交貨少交稅款的,由於責任不在企業,因此給了一個三年期限,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三年以後,稅務機關不能夠再次要求企業補繳稅款。
二、因企業計算錯誤等實務導致的企業涉稅風險計算錯誤是個什麼鬼?實務中不多見,但也確實存在,當然這裡企業必須能夠證明是客觀上出現計算錯誤,而不是主觀上故意,正因為企業沒有主觀惡意,稅務機關也有責任,因此還是給了三年的期限,超過三年基本上不再追究。
三、因企業主觀惡意導致的企業涉稅風險對於這裡的主觀惡意導致的結果,主要是偷稅、抗稅和騙稅三種情況。出現這種主觀惡意導致的未交和少交稅款,稅務機關懲罰最為嚴厲,也不再設定三年期限,“不受前款規定期限限制”的意思就是說無論多久,只要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偷稅抗稅和騙稅情況,均需要補稅、罰款和繳納滯納金。
那麼如何理解這偷稅抗稅和騙稅三種情況?
(1)什麼是偷稅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什麼是抗稅
稅收徵管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什麼是騙稅
騙稅主要表現在騙取國家退稅上,比如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法規定應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論:企業無論是領導還是財務切不可存有僥倖心理,認為過去的事情就沒有風險,只要是偷稅行為無論過去多久,稅務機關依然有追究和處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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