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財經主編 邱曉) 一紙居間服務費糾紛的裁定書,讓頗受關注的瑞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康醫藥”)對湖南和舟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舟醫藥”)收購案成為產業併購圈熱議的焦點。
2019年8月末,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上述收購的中介方(財務顧問FA)湖南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書公司)起訴瑞康醫藥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前身為“和舟醫藥”),請求判令該公司及其原和舟醫藥實控人範永芳支付居間顧問費490萬元(收購標的資金額度5%)及違約金98萬元。
據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中書公司未能有效舉證自身的居間行為,無法證明收購行為與其具有關聯性,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此,原告中書公司則表示,不服一審判決並將於10月份繼續上訴維權。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到2018年的三年期間,被譽為中小板“併購之王”的瑞康醫藥(002589.SZ)耗資超30億元收購了119家相關公司。“和舟醫藥”即是其中之一。這次總收購款1.4億的收購案緣何被中介指責存在“跳單”,起訴索要居間服務費?在中書公司提供的錄音證據中,被告範永芳卻稱,自己只拿到瑞康醫藥給的600萬元,而不是1.4億元,因此無法支付這筆鉅額居間費。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瑞康醫藥的大手筆併購使得公司負債率居高不下,造成了資金鍊緊繃,融資併購引利潤下滑的局面。這應該是瑞康醫藥湖南收購案居間費被指“賴賬”的幕後背景。
財顧協議在先 瑞康醫藥被訴拒付居間費瑞康醫藥主營業務為向醫療機構直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同時提供醫療資訊化服務、醫院管理諮詢服務、院內物流服務和醫院後勤服務的綜合服務商。近年來,公司發展方向開始著力加速打造全國性、綜合性的醫療器械直銷網路,以“併購+合夥人”為主要手段,搭建多品類合一的平臺型公司。“和舟醫藥”即是其併購的公司之一。
據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釋出的《湖南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瑞康醫藥集團湖南有限公司、範永芳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裁判書”)顯示,2017年10月27日,持有湖南和舟醫藥有限公司100%股權的被告範永芳、羅紅豔,以湖南和舟醫藥有限公司及其自身名義與原告中書公司簽訂了《關於湖南和舟醫藥有限公司併購重組顧問服務合同》。委託中書公司為其尋找股權讓受讓方或為和舟醫藥尋找併購重組投資方;雙方約定的居間顧問服務費為收購款總額的5%。
據中書公司陳述,該合同簽訂後,該公司很長一段時間都在為委託事項奔波,近四個月後,中書公司引進了北京市中瑞華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華泰”)作為聯合財務顧問,為和舟醫藥尋找上市公司及其併購基金資源。
2018年3月22日,中書公司、中瑞華泰與和舟醫藥再次簽訂《財務顧問協議》,約定如促成投資合同的簽訂,和舟醫藥應當向中瑞華泰支付收購款項1.5%的居間顧問費(包含在中書公司的居間服務費之內)。同時,約定投資方的範圍為:包括但不限於同仁堂、瑞康醫藥、珍寶島等上市公司。
隨後,雙方最終促成瑞康醫藥完成對和舟醫藥的收購,總收購款為1.4個億。2018年11月21日完成所有股權的變更登記。和舟醫藥變成收購方瑞康醫藥的獨資子公司,並更名為瑞康醫藥集團湖南有限公司。不過,被收購後的瑞康醫藥湖南公司卻拒付這筆居間顧問服務費。
對此,瑞康集團湖南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未向被告瑞康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報告與瑞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機會,也沒有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提供媒介服務,無權要求支付報酬。此外,原告沒有履行服務合同義務,被告瑞康集團湖南有限公司無需支付報酬,不存在違約行為。
借錢大肆併購,瑞康醫藥商譽超30億剖析該案的被告公司背景,我們卻發現近年來瑞康醫藥瘋狂併購投資公司,業績經歷過短暫輝煌之後受累費用成本畸高,盈利能力已大幅下降。“缺錢”成為這筆居間服務費“賴賬”的重要背景原因。
8月29日,瑞康醫藥釋出半年報,上半年公司營業收入179.57億元,同比增加15.8%,但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3.83億元,同比減少33.99%。主要是由於公司各項費用的暴增,報告期內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分別為12.78億元、6.96億元、4.14億元。費用高企主要是由於近年來大肆併購,僅僅三年瑞康醫藥就已耗資30億元通過併購增資、新設投資119家公司,陡增的子公司導致公司的整體費用營業成本倍增。
但事實上併購的公司很多未達預期,瑞康醫藥去年底計提商譽減值準備7.24億元,但賬上商譽仍高達33億元。由於公司藥品醫療器械銷售很多由賒銷構成,應收賬款增長到179.80億元,公司經營性現金流量淨額連續八年大額流出,累計已流出59億元。
財報資料顯示,近年瑞康醫藥投資和收購的這些公司,不但沒有產生豐厚的回報,反而使得公司的資金流出大於流入,導致要通過不斷的借錢等金融手段來維持公司的生存。瑞康醫藥頻頻進行收購、併購,拉高了公司的應收類餘額,特別是公司的商譽,從2015年的4.64億元,增加到了2018年的33.08億元。
6月21日,瑞康醫藥對深交所此前下發的2018年年報問詢函做出回覆。對於大量併購行為,瑞康醫藥解釋稱,通過企業間的合併及新設公司使得公司對資金的需求量大幅提高。公司主要通過銀行借款、發行債券的方式滿足公司營運活動短缺的資金,融資金額較上期增長較大。2018年末有息負債金額為83.93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79.92%,資產負債率67.55%,較去年同期增加3.40%,債務佔比進一步上升,短期償債有一定的風險。
其中提到,商譽減值由於前期併購時股權收購協議條款設定得當,對於未能完成最高對賭目標的子公司,公司無須按最高檔估值支付股權對價款。這意味著,“和舟醫藥”被收購後很可能沒有完成業績目標,瑞康醫藥並未足額支付1.4億元的收購款。
法院認為舉證不足 中介方質疑“跳單”毀約白紙黑字的《財務顧問協議》寫得明明白白,為何被收購方卻不認賬了呢?
法院認為,原告中書公司與被告瑞康集團湖南有限公司、範永芳、羅紅豔簽訂的《關於湖南和舟醫藥有限公司併購重組顧問服務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間居間合同關係依法成立且有效。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應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應支付相應報酬。
雙方簽訂的併購財務顧問協議
不過,法院審理也指出,2018年3月22日,原告中書公司聯合中瑞華泰與和舟醫藥再次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後,原告向被告範永芳報告了具有收購意向的企業,但未涉及瑞康醫藥。
另查明,2017年6月20日,案外人胡學英已向被告範永芳告知瑞康醫藥集團擬進行收購,並將瑞康醫藥集團進行收購的盡調資料和介紹通過郵件傳送給被告範永芳。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原告未能提出有效證據證明其向被告報告了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亦無法證明瑞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購行為與原告具有關聯性,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為此,法院駁回原告中書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外人胡學英所在公司與和舟醫藥在同一園區,且瑞康醫藥正在辦理收購胡學英所在公司的相關事宜。胡學英發送上述相關資料給範永芳,並不能證明瑞康醫藥與和舟醫藥在2017年6月20日已就投資併購事宜進行接觸。”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大成(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振衡指出,如被上訴人與瑞康醫藥早在2017年已就投資併購有關事宜接觸過,那麼被上訴人不可能在2018年3月22日簽訂的《財務顧問協議》將瑞康醫藥著重寫在投資方範圍內。
同時,中書公司還提供了“獨家居間確認函”,以及被上訴人範永芳的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證明2018年7月和8月,該公司在為被告提供居間服務,介紹的目標單位超過50家。期間,被上訴人範永芳及相關人員始終未對中書公司透露過任何瑞康醫藥已與其計劃併購的資訊。
原告出具的微信群聊天記錄證據
此外,中書公司提供的聊天記錄和證人證言可證明,2018年3月22日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後,居間方就馬上聯絡了瑞康醫藥相關人員,邀請其現場考察和舟醫藥。而在之前的9個月時間,瑞康醫藥與和舟醫藥的併購事項沒有任何實質進展,甚至沒有任何收購跡象。這足以證明瑞康醫藥是上訴人為被中書公司引薦。
根據雙方簽訂的《併購重組顧問服務合同》關於僭越性及排他性條款的約定——在本協議簽署後5年內,甲方與乙方提供的投資商達成交易,甲方仍需按照本協議第二條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甲方保證不越過乙方與乙方提供的投資商簽訂………..。被上訴人越過上訴人與上訴人介紹的投資商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明顯違反了合同約定。
業內表示,在醫藥市場格局分化、競爭愈加激烈的當下,藥企面臨轉型升級的境地。併購有利於企業快速提升規模,完善佈局,提高市場的佔有率。
不過值得提醒的是,醫藥市場存在政策、藥品降價、藥品研發進度不及預期等風險,因此併購也需謹慎。
併購給不少藥企也帶來了“麻煩”——絕大多數都是溢價數倍的併購,併購方企業的商譽不斷攀升,不少藥企因併購標的業績不達預期、商譽減值而業績變臉;或因併購後債務大幅增加,只能加大股權質押比例,一旦市場表現不好,就可能發生控制權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