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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取得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2.暫無銷售收入的納稅人,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後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4.個人租房居住,已按照住房租金扣除。年度中間貸款買房,本年是否可以改為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11.員工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1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汽車,開具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當月銷售額不足10萬,是否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5.集團總部召集子公司開會,住宿費、會議費等的發票均開具給母公司,但款項需要分攤到各個子公司。子公司是否可以用發票影印件和分割單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子公司可以用發票影印件和分割單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6.創投企業A投資了合夥企業B,A是B的法人合夥人,B又投資了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C,A企業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一、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夥企業。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三、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因此,創投企業A必須是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且合夥企業B必須是依照相關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夥企業,且投資年限等條件符合上述檔案規定的,A企業才可以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企業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發生增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發生增值,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9.企業為職工子女報銷的學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企業為職工子女報銷的學費,不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支出範圍,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將未發放的股權列入資本公積,企業所得稅上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物件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物件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因此,上市公司在等待期間,根據股票的公允價格及股票數量,計算出總額,會計上計算確認為相關成本費用,其對應科目為待結轉的“其他資本公積”,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12.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保費基數是多少?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

因此,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保費基數是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

13.汽車零配件製造企業2021年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使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加速折舊?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二、製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GB/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從其規定。”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範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因此,汽車零配件製造企業2021年購進固定資產,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加速折舊。如果屬於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14.企業發行的永續債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的規定:“二、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三、本公告第二條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

(一)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三)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四)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淨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五)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六)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後可以贖回;

(七)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八)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九)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於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因此,符合上述檔案規定的永續債,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5.企業在2018年度發行永續債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規定:“一、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企業在2018年度發行永續債的利息支出,建議比照此檔案處理。

16.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時,無法償付的其他應付款是否需要計入收入?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時,無法償付的其他應付款作為債務清償收益併入清算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7.養殖蜜蜂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

5.牲畜、家禽的飼養;

……

(二)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

四、企業從事下列專案所得的稅務處理

……

(四)‘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專案,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專案處理。……”

因此,養殖蜜蜂可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專案處理,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18.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如何獲知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讀一規定:“四、如何獲知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由縣級以上政府的扶貧工作部門掌握。考慮到建檔立卡貧困村數量眾多,且實施動態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企業如有需要可向當地扶貧工作部門查閱或問詢。”

20.境內企業銷售貨物給境外企業,並支付該境外企業一筆佣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

因此,境內企業向購買貨物的境外企業支付一筆佣金,按以上規定處理。

21.企業在2018年有委託研發支出,但2019年才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委託研發合同進行登記。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第四條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

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

序號20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的合同;”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二、特別事項的處理

1.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專案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因此,企業在2019年5月31日前已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委託研發合同進行登記,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企業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

22.所有制造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的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二、製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GB/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從其規定。”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製造業領域新購進的固定資產都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23.企業2017年與政府簽訂了土地收儲協議,2018年收到土地收儲補償款並開具發票,企業所得稅上應於何時確認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企業要具體根據土地收儲協議內容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來確認收入。

24.軟體企業自2017年開始獲利,2019年取得軟體企業資格證書,2018年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積體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規定:“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九、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餘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因此,軟體企業自2017年開始獲利,2019年取得軟體企業資格證書,2018年不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2019年起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5.企業上半年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為核定徵收,下半年改為查賬徵收方式,彙算清繳時應選擇何種徵收方式?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徵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後,按重新鑑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因此,該企業應按照查賬徵收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26.境內企業為香港企業代扣代繳特許權使用費的企業所得稅,是否有規定上限?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文字並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6〕884號)第十二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

一、發生於一方而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

二、然而,這些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生的一方,按照該一方的法律徵稅。但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7%。雙方主管當局應協商確定實施該限制稅率的方式。”

因此,如果香港企業是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7%;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7.非居民個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是否要向稅務機關進行備案?應遞交哪些材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第七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協定待遇的,應在納稅申報時自行報送或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報送以下報告表和資料:

(一)《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資訊報告表》(見附件1、附件2);

(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見附件3至附件10);

(三)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在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前一個公曆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企業,可以締約對方運輸主管部門在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前一個公曆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法人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個人,可以締約對方政府簽發的護照影印件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四)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五)其他稅收規範性檔案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特定條款稅收協定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應當提交的證明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因此,非居民個人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向稅務機關遞交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28.向香港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同一份合同中註明了多筆對外支付款項,需要每一筆都提交合同進行備案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影印件(外文文字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影印件。”

因此,向香港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同一份合同中註明了多筆對外支付款項,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影印件。

問題一、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裝置、專用裝置及計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裝置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四、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五、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其他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執行。

問題二、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並登報宣告作廢”。

因此,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不再需要登報宣告作廢。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問題三、在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前購買的不具有免稅標識的特斯拉汽車,在該車型列入《目錄》後能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嗎?

2017年1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聯合釋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科技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以下簡稱172號公告)。公告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公告同時明確,對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釋出《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對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企業上傳機動車合格證資訊時標註免稅標識,工業和資訊化部對企業上傳的免稅標識進行稽核,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資訊化部稽核後的免稅標識和其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依據172號公告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具有免稅標識的新能源汽車辦理免稅手續;對不具有免稅標識的新能源汽車,無論何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都不應當辦理免稅手續。

問題四、納稅人如何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規定,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後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

納稅人可親自前往或委託他人到辦稅服務廳前臺申請開具《納稅記錄》,也可以通過自助終端機自行列印《納稅記錄》。

納稅人委託他人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需持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託人書面授權資料。

問題五、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十六條規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附件第二條規定:“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託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佔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三十三條規定:“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問題1、繼母將名下房產過戶給繼子女,是否可以依據財稅〔2009〕78號第一條第一款:“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稅)

答: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因此繼母將名下房產過戶給繼子女,可以享受財稅〔2009〕78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問題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否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群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提供社群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的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群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所稱的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問題3、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合夥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夥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檔案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4、非居民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網站以及APP給境內孩子提供英語培訓,取得的所得是否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三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非居民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網站以及APP提供培訓服務,如果個人沒有來境內,則不屬於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5、納稅人分月取得的離職補償金怎麼計算個人所得稅?(個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問題6、個人因生活貧困等原因接受現金捐贈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貧困學生取得的基金會捐款或個人生病通過水滴籌等APP取得的捐贈款項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稅)

答:個人因生活貧困等原因接受現金捐贈取得的所得不屬於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7、丟失發票是否還需要登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並登報宣告作廢”。

因此,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不再需要登報宣告作廢。

問題8、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交強險)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徵稅範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交強險屬於財產保險,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印花稅。

問題9、註冊登記在3年內的企業是否享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徵範圍後,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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