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已經辦理過一次轉登記,後來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還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部分納稅人在2018年先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內,只要符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條件,仍可以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隻允許辦理一次。具體諮詢稅務機關。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幾張表?
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只需要填報“一主表四附表”,即申報表主表和附列資料(一)、(二)、(三)、(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不再需要填報。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註明兩個繳款單位資訊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資訊,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入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3、一般納稅人提供公交客運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4、一般納稅人3月份發生增值稅銷售行為,4月1日後如需補開發票,應當按照調整前稅率還是調整後稅率開具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在4月1日之後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5、納稅人哪些情況下需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根據《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