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稅負不增,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新出臺了加計抵減的新政策啦,加計抵減提至15%,怎麼享受?誰能享受?幾個小問答告訴你答案~
1、最新出臺的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主要內容是什麼?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條規定: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注意:新政策只針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區別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的可加計抵減10%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2、新出臺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答:財稅2019年87號文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3、生活服務具體範圍是指什麼?答: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按照註釋的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4、從事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否享受?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生活性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5%計算加計抵減額,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5、納稅人從事生活性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當如何計算?答: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6、加計抵減政策中規定的銷售額超過50%,含本數嗎?答:不論是原來《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增值稅加計抵減10%政策,還是本次新出臺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增值稅加計抵減15%政策,規定的銷售額佔比均是不含50%本數的。
7、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何時才能開始享受新出臺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舉例1】:
A公司2018年1月5日註冊成立,2019年1月5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若該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提供的生活性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則A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開始享受加計抵減15%(在本月申報所屬期10月增值稅申報表時就可以開始享受啦。)
【舉例2】:
B公司2018年1月5日註冊成立,2019年11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若該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提供的生活性服務的銷售額佔比超過50%,則B公司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月份起起開始享受加計抵減15%。即B公司自2019年11月稅款所屬期起可以開始享受加計抵減15%政策。
【舉例3】:
C公司2019年1月5日註冊成立,2019年2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若該公司實際經營期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間提供的生活性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則C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開始享受加計抵減15%;同樣,在本月申報所屬期10月增值稅申報表時就可以開始享受啦。
8、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怎麼享受新出臺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舉例】:
D公司2019年10月8日註冊成立,2019年11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該公司屬於在2019年10月1日起設立的納稅人,那麼應該,根據D公司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
也就是如果接下去,D公司10月、11月、12月銷售額佔比超過50%,則D公司2019年適用此項加計抵減政策,可以自所屬期2019年11月起開始享受。
9、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是什麼?答:計算公式: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注意: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10、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具體是指什麼?答: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後,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