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產生了資產負債表專案:合同負債,引起了財務界的關注。
根據新收入準則第六章:列報——第四十一條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咋眼一看,怎麼這麼像預收賬款?
是不是預收賬款就不用了呢?和預收賬款怎麼區分?
預收賬款不是取消了,只是原來我們在預收賬款中核算的因轉讓商品/銷售服務/提供勞務而收到的預收款,改在合同負債中核算。
合同負債和預收賬款核算內容主要區別在於:
(1)是否已經收款?
確認預收賬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項,確認合同負債則不以是否收到款項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約義務的確立為前提。
(2)所收款項是否會構成履約義務?
合同負債的確認,是以履約義務為前提的,如果所預收的款項與合同規定的履約義務無關,則不能作為合同負債核算,應作為預收賬款計量。
預收款項與合同負債並非是完全替代關係,也並非是包含與被包含關係。
在不構成履約義務的預收款,嚴格上不能作為合同負債的核算範圍,同時,預收賬款在通常情況下,也不能核算未實際收取的款項,但有合同負債科目,就可以對:有權利收取,但尚未收取的預收款,提前進行賬務處理。
舉個例子:
甲公司經營一家會員制健身俱樂部。甲與客戶簽訂了為期2年的合同,客戶入會之後可以隨時在該俱樂部健身。除年費2000元之外,甲公司還向客戶收取了50元的入會費,用於補償俱樂部為客戶進行註冊登記、準備會籍資料以及製作員卡等初始活動所花費的成本。甲公司收取入和年費均無需返還。
先說結論:本例的入會費記入預收款,年費記入合同負債,最後都變成了收入。
分析:
本例中,甲公司承諾的服務是向客戶提供健身服務(即可隨時使用的健身場地),而甲公司為會員入會所進行的初始活動並未向客戶提供其承諾服務,而只是一些內部行政管理性質的工作。甲公司雖然為補償這初始活動向客戶收取了入會費,但是該入會費實質上是客戶為健身服務所支付的對價的一部分(不構成履約義務),故應當作為健身服務的預收款,與收取的年費(合同負債)一起在2年內分攤確認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