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王曉陽
責編丨陸慧
天上掉“餡餅”的好事要不要?
但“股神”薦股背後的貓膩可真不少
虹口區檢察院辦理了這樣一件
非法薦股詐騙案......虛構專家薦股騙取4900餘萬,17人均獲刑
2014年至2017年間,汪某在經營某諮詢公司期間,冒用CCTV證券資訊名義,在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批准的經營證券業務資格的情況下,向大量不特定股民撥打電話,虛構專家指導股票操作、推薦股票、短期獲得高收益等事實,騙取對方信任,誘使被害人以會員費、服務費等名義向汪某等人指定的銀行賬號匯款。
期間,汪某又夥同高某組建團隊,虛構CCTV證券資訊高層等身份,宣稱有更高級別專家團隊指導股票操作,推薦“內幕”股、“強勢”股,承諾更高收益等事實,誘使被害人升級服務,從而再次騙取被害人錢款。在被害人發現被騙要求退款時,故意拖延、拒絕退款或者不予聯絡。經審計,汪某通過上述方式騙取錢款共計人民幣4911萬餘元。
後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其餘從犯16人分別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到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到1萬元不等。
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不斷完善,市場結構和產品種類逐漸豐富,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科創板等相繼推出,成為重要的投資渠道,為群眾增加財產性收入提供了越來越多的機會。在資本市場迅速發展過程中,證券期貨類違法違規案件也時有發生,違法犯罪的手法和方式不斷升級換代,越來越具有隱蔽性、迷惑性和欺騙性。
“非法薦股”,這樣“套路”——
非法證券投資諮詢活動是指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活動,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此類案件存在以下特徵:
1.犯罪手法隱蔽,以薦股為名“環環相套”
第一步,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的公信力,通過上述平臺釋出“免費薦股”廣告,讓投資者誤以為相關資質已經媒體稽核從而放鬆警惕,主動入“套”。
第二步,打著私募基金、內幕訊息的幌子,以代客理財、收益分成、短期獲得高收益等名義,利用投資人的貪利心理,吸引投資人。
第三步,冒用合法證券經營服務機構名義或者以出售炒股軟體為名,行非法投資諮詢之實。
第四步,開始進行“連環套”騙局。不法分子在首次詐騙得逞後,會向被害人虛構有更高級別專家指導股票操作,承諾更高收益,從而誘使被害人再次付款“升級”服務,騙取更多錢款。一旦被害人發現被騙,則以“市場風險”等理由開脫,並通過拒接電話、聯絡人拉黑等方式失聯,導致被害人投訴無門。
2.危害結果輻射廣,被騙群體“身心俱傷”
隨著網際網路高速發展,非法證券投資諮詢活動多借助QQ群、微信群、金融網站等網路平臺來傳播資訊和發展客戶。非法證券投資諮詢的資訊可以在短時間內快速傳播,“獲客”方式更加便捷。不法分子往往選取風險識別能力較弱的老年人群體和急於獲利的中小投資者實施詐騙,一旦案發,很容易誘發群體性事件。如汪某等人詐騙案中,900餘名被害人來自全國多個省市。這些被害人大多為六七十歲的老年人,不僅損失了上萬元的諮詢費,還因不法分子隨意推薦股票導致在股市中遭受重大損失。非法證券諮詢行為給被害人帶來了身體和精神上雙重打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3.打擊難度較大,低成本犯罪易“照葫蘆畫瓢”
由於證券市場的投機性,雖然不法分子均沒有相關資質,且其推薦的股票具有較大的隨機性,但是不排除有部分推薦的股票讓被害人獲利的情況,也不乏部分不法分子確實存在銷售軟體以及提供服務的情況。因此該類犯罪打擊難度較大,低成本犯罪的不良示範容易導致類似犯罪手法被不斷複製和模仿。
檢察官說法
增強類案研判,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檢察機關要加強打擊力度,通過聯席會議、座談交流等形式加強類案溝通、疑難案件研判,統一證據要求和法律適用標準。發揮刑罰的震懾作用,預防此類案件的高發頻發。
加強投資者教育,增強風險識別能力
投資者往往存在“逐利”“翻本”心態以及較低的風險識別能力。因此,要通過面對面普法宣講、“兩微一端”的普法教育、典型案例展、公開庭等形式加強投資者教育,增強風險識別能力,幫助投資者樹立理性的投資觀念,摒棄“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餡餅”的思想,克服貪念,抵制誘惑,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促進部門聯動,構築預防打擊一體網
針對非法證券投資諮詢活動的危害性和特點,建議工商、稅務、證券監管部門、司法機關以及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從前端監控、媒體淨化、案件查處、宣傳教育、拓展正道、追贓挽損、維護穩定等環節,周密部署,統籌安排,構築預防打擊一體網,穩步推進打擊非法證券投資諮詢工作,遏制非法證券投資諮詢活動的蔓延勢頭,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