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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制實施後,居民個人需結合稅制變化,對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稅。對有多處收入、年度中間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難在預扣環節精準扣繳稅款的,稅法規定需辦理彙算清繳,具體包括:一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的。主要原因:對個人取得兩處以上綜合所得且合計超過6萬元的,日常沒有合併預扣預繳機制,難以做到預扣稅款與彙算清繳稅款一致,需要彙算清繳。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四項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項綜合所得的收入來源分散,收入不穩定,可能存在多個扣繳義務人,難以做到預扣稅款與彙算清繳稅款一致,需要彙算清繳。三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的稅額低於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的。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納稅人年度預繳稅款高於應納稅款的,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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