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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從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獲悉,為了促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工業和資訊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規《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19年10月7日前反饋意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逾期應支付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資金困難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承擔支付義務。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作為發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項時,發包人在核實情況後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項。

4、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6、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嚴重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限制其申請新的投資專案。

7、建立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受理相關投訴。被投訴人屬於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可以說,這次《徵求意見稿》再次保障中小型公司的權益,不僅明確規定付款時間,還有逾期後的利息、違反規定後的處罰條例,並且建立投訴平臺,讓我們再次看到國家對於營造健康招投標行業環境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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