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監管的不斷升級,許多P2P網貸平臺因自身存在的違規行為將債務人的資訊以“轉讓債權”的方式變相的轉賣給了第三方公司,而在這些被轉讓的“債權”裡面包含在大量的與債務無關的人員隱私資訊,甚至其中還包括了債務人自身的隱私資訊內容。
根據這樣的情況,我們做了一系列的調查工作發現,這樣的“轉讓債權”模式存在的問題是非常的多的,甚至有多名債務人在所謂的第三方公司進行還款後卻一直沒有銷賬,結果再次遭遇了這些暴力催收組織的非人性的騷擾。
其實關於債權轉讓我們一直都很想說,這些P2P網貸平臺低價轉讓債務人的資訊固然沒有錯,但是如果轉讓的資訊裡面摻雜著與債務無關的人員資訊那就涉及到犯罪行為了,因為這些與債務無關的人員和網貸平臺不存在任何的經濟糾紛,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聯絡,如果僅僅和債務人有一些關聯的話資訊就被這些網貸平臺倒賣的話,這對於我們這些與債務無關的人員是一種“侮辱”,更是法律上的一種犯罪行為。
我們也是看到很多網貸平臺上的關於債權轉讓的協議,在這個協議中他們並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要求通知債務人,甚至在這些債權轉讓協議中根本沒有提及債務人的基本權益,所以對於這些被轉讓的“債權”是否合法目前還是存在很大的爭議。
媒體人徐亮認為:小貸公司債權轉讓一般是合法的,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後可轉讓債權,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但是如果小貸公司把它放貸形成的債權通過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進行債權轉讓的話,是法律所不允許而構成違法的。
而現在的P2P網貸平臺在進行所謂的債權轉讓時以簡訊或者郵件的方式進行通知,其實是未盡到相關的通知義務的,因為網貸平臺的通知方式不能讓盡數的債務人了解自己的債務情況,甚至債務人有權知道接納的第三方是否存在合法的資質,而現在這些網貸平臺卻僅僅的一條簡訊或者一封郵件就告知債務人其債權轉讓的事實,完全違背了通知義務的基本初衷。
而且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如果小貸公司把它放貸形成的債權通過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進行債權轉讓的話,是法律所不允許而構成違法的,而現在很多P2P網貸平臺自身就是網路借貸中介服務,而這些平臺把債權在自己的網路借貸中介服務平臺進行轉讓理應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主要的是,隨著債權轉讓債務人有權知道受讓人的合法資訊,而並不是就釋出一條簡訊或者一封郵件的問題就可以解決的,而是在債權轉讓的時候債務人是否同意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雖然,在《合同法》第八十條未明確債權方通知的方式,但是如果不能有效的通知既是買賣通知到位,債務的轉讓就不發生任何的效力,而且債權的轉讓方需提供債權轉讓的方式方法以及債權轉讓的資訊內容概括,主要的是轉讓的債權內是否存在與債務無關的資訊,是否存在與債務無關的隱私內容,這在是必要的通知資訊。
而且根據《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目前P2P網貸平臺債權轉讓內容涉及到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可轉讓的內容,甚至有些內容侵犯了非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所以P2P網貸平臺的債權轉讓應該被設為無效。
如果在轉讓方轉讓的債權內容裡包含了與債務無關的人員隱私資訊(比如:債務人親屬好友的聯絡方式、通話記錄內的聯絡人、通訊錄內的聯絡人、簡訊彩信內容以及手機相簿裡面的圖片內容等)的話,那麼轉讓的債權就涉及到侵犯與債務無關人員的合法權益,而這種行為就是犯罪行為,涉嫌形成了買賣個人隱私的一種交易行為。
主要的是,既然轉讓的債權涉及的犯罪行為,那麼被轉讓的債權理應是無效的,而且這關係到網貸平臺是否違法過度採集債務人的隱私和竊取與債務無關人員的隱私資訊內容。
所以,目前P2P網貸行業的債權轉讓到底合法不合法現在還是一個未知數,一些網貸平臺通過自有的網路借貸中介服務平臺轉讓債權既是違法交易行為,甚至一些網貸平臺通過網際網路上的一些債務轉讓平臺轉讓的債權資訊也涉及到犯罪行為,希望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合法的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