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稅率2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條
二、適用20%稅率
概述: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
1.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2. 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3. 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無論查賬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一條、第二條
三、適用15%稅率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概述: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概述: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第一條
3.橫琴新區等地區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概述:
對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 (財稅〔2014〕26號)第一條
4.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
概述:
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專案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第一條
5.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
概述:
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二條
6.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概述: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第一條、第四條
四、適用10%稅率
1.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特定情形
概述: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四條
2.非居民企業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五、最新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
5月2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釋出積體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宣佈自2018年12月31日計算優惠期,前兩年免徵,隨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哪些企業符合條件?
公告稱,“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條件。
2、如何條件的企業,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對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企業所得稅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3、後續或有更多利好政策釋出
5月8日的國常會指出,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完善下一步促進積體電路和軟體產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的支援政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延續,可能只是扶持上述產業的政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