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通常在票據背面預先印上若干背書欄,表明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背書人,並在背書人和背書人之間留下空白,供背書人在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不限制背書的數量。背書欄或票據背面滿後,可在票據上貼上“貼紙”進行背書。
銀行承兌匯票流通時,應當以背書形式承兌。背書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企業財務章、法人章)的“背書人簽章”欄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原被背書人為後一背書人,原被背書人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後一背書人的財務章的規定。如背書日期未予記錄,則應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一、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一)背書轉讓不受債務人同意。票據背書的,行為人不必通知票據債務人或者承諾通知債務人。持票人只要完成背書行為,即構成票據權利的有效轉讓。
(二)背書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出讓人背書轉讓後,不退出票據關係,而是由票據的前持有人變更為票據的債務人,承擔可保承兌和保證付款的責任。
(三)背書轉讓具有較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認可轉讓票據的權利,受讓人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殊的制度來保護受讓人的權利。第一,受讓人可以在不提供其他證明的情況下,背書連續匯票,證明其合法權利。其次,受讓人可以切斷正手與人對票據債務人之間的抗辯,使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者背書人之間的抗辯的影響。第三,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這一權利。
二、轉讓限制
(一)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手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被背書人的保證不承擔責任。
(二)該匯票須全數轉讓,而背書轉讓該匯票部分款額,或將該匯票的款額分別轉讓予多於2人,均屬無效。
(三)背書不得附有法律文書規定的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不產生效力。
(四)背書中記載“委託承兌”字樣的,背書人有權代表背書人行使受委託的匯票權利。
(五)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由背書人承擔匯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