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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舉個例子:

甲軟體開發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9月銷售自行開發的軟體產品,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80000元,從國外進口軟體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000元。本月購進一批材料用於軟體設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為12000元。那麼,甲企業上述業務即徵即退的增值稅為多少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四條與《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第一條相關規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13%

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體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即徵即退稅額=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 ×3%

在本案中,甲企業即徵即退稅額計算如下:

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

=(180000+100000)×13%=36400

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

=36400-12000=24400

實際稅負=24400/(180000+100000)*100%=8.71%>3%,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享受即徵即退政策。

即徵即退稅額

=24400-(180000+100000) ×3%=16000

那麼,甲軟體企業超過實際稅負返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稅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條規定: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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