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中旬監管發聲P2P平臺清零,但全體出借人踩雷金額達8000億元未有得到回款解決;
清零的背後更多是平臺新增借貸業務被徹底遏制,而很多清零的平臺則在歷史借貸業務中的存量兌付則至今沒有很好的處理方案。
目前,整個行業:
1、平臺股東兜底清零存量兌付的屈指可數,極少一部分出借人本息全回!
2、少部分平臺以立案偵查處理後續兌付工作,出借人真正到賬的時間最少還需要3年後。
至於立案平臺的回款比例則要靠催收力度+警方追查資金流向後挽損金額之和來計算比例。
3、大部分平臺正以在花式收割兌付化解存量,出借人真正到賬時間雖然比立案平臺快一些,但是本息受損金額巨大。
此類平臺在出借人到期本息上的兌付,都採用本息充提差、本息打折、本息兌付商城實物等收割方式讓出借人下車,致使出借人本金損失1-9折不等。而平臺經營利潤則轉移至關聯公司造成無力兜底的困境,或其本身借貸業務中存在嚴重的借款人不還等惡意逃廢債情況。
而出借人想要提高回款比例則需要付出很多努力,不參與收割的同時還要堅持呼籲監管加大平臺的兌付力度。
如此,在行業清零的背後,不僅平臺新增業務清零了,同時很多出借人賬戶也或多或少被“清零”了...本息回款的追款難度日益陡增,受損金額越來越大,受損群體越來越大...心態越來越崩...
但黑暗之後必是黎明的到來!
2
針對以上問題和困境,監管處置效率在提速。
繼11月21日國家金融最高監管層金穩委召開會議:重申對逃廢債嚴厲打擊,零容忍之後!
12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宣佈透過《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會議明確地方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多方面完善防範機制,強化監管問責,對非法集資的行政、刑事責任和非法集資參與人應承擔的後果等作了嚴格規定。
其中該草案,多方面對P2P兌付工作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1、平臺適用該草案的認責規定
監管對P2P清零的本質原因在於風險太大和無牌照經營,且參考絕大多數的已經立案的平臺的立案理由大多都涉及非吸。
由此,本條例的非法集資認責範圍和處置條例是適用於P2P平臺的。
尤其是那些收割的平臺,出借人不參與收割,訴求立案的成功率將要提高!
2、非法集資歸還方式和追責方式明確
本條例中提到,經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歸還的金額需要扣除實物和貨幣回報,與P2P平臺現有的“充提差”一致。
歸還方式:
(1)非法集資人(平臺等)、非法集資協助人(明星代言人等)應該向非法集資參與人(出借人等)退還資金。
(2)非法集資人(平臺等)、非法集資參與人(出借人等)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平臺等)自行清退。
(3)非法集資人(平臺等)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出借人等)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登記。
(4)如果職能部門處置不到位,可參考《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
根據《草案》條例出臺,監管在處置非法集資的力度上的加強和明確。
愛錢進/玖富等兌付困境中的平臺,平臺想要以收割兌付方式化解存量躲避處罰,以求平穩上岸的目的,也迎來很大的難度。
只要出借人不參與收割下車,平臺存量則無法化解;以此要求平臺重新出大家都同意的兌付方案。否則平臺存量金額過大且無歸還情況下,平臺老闆很容易被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這對於出借人來說,白客認為這就有了博取本息回款的可能性。
假設平臺收割意願一意孤行,不考慮本息全回的可能性(最少本金全回),則直接推動立案就好。
按照《草案》非法集資處置標準,出借人回款比例自然比當下收割回款來的多,只不過時間要久一點。
平臺經營利益+待收餘額回款+向關聯方轉移資金+諮詢費、廣告費、代理費、佣金、提成等+轉換成房產等資產變現+其他資產=出借人回款比例。
這不正是法律高壓下的平臺兜底回款嗎,比被收割下車好太多了!
但一旦按照非法集資等立案方式回款,本息全回是沒戲了;
畢竟立案後的回款範圍是“充提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