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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勇談。#網際網路存款為何會遭“團滅”#近日網際網路存款類產品被頻頻下架,前些年火熱的“網際網路存款”開始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監管,之所以現在對於“網際網路存款”進行重點監管,而且是“團滅”原因就在於“網際網路存款在某種情況下與P2P有點類似”,潛在的金融風險過高的遭受“團滅”的關鍵。

網際網路存款是銀行在網際網路平臺上推出的存款類產品,表面看銀行和平臺的這樣合作的互利共贏的,只不過這種合作是建立在讓儲戶承擔所有風險的基礎上

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這些年的崛起,類似於餘額寶等貨幣基金的崛起使得銀行的攬儲能力受到極大削弱,尤其是對於中小地方性銀行來說基本到了“攬不到儲”的地步。大家需要知道的是銀行到今天為止還是靠“存貸息差”生存的,如果說沒有足夠的存款也就意味著銀行沒有多餘的款項進行貸款,那麼盈利自然會受到影響。這也是逼迫中小銀行推出“網際網路存款”的現實背景,只不過這樣的做法卻是建立在儲戶完全承擔風險的基礎上。

存款利息單

早在2015年5月1日公佈的《存款保險條例》就已經明確提出了“銀行允許破產”,銀行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不死鳥”。既然銀行可以跟一般企業一樣會經營不善而面臨倒閉(前段時間包商銀行破產清算就已經證明了這點),那麼對於儲戶來說擦亮眼睛選擇有實力的銀行就成為一種必然。這樣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儲戶會選擇大型銀行(中工農建等)而不是本地的中小銀行,這個是必然。雖然說《存款保險條例》中有50萬這個保證,但是大家需要知道的是國家允許銀行破產的本意是逼迫銀行更多的參與市場競爭從而更加有活力,絕對不是為銀行“兜底”。銀行說到底還是要經歷充分的市場競爭才能激發活力,尤其是經歷過包商銀行破產的教訓後,國家對於銀行的監管只會更加嚴格,不會允許哪怕一點漏洞讓銀行鑽空子。網際網路存款的出現說到底還是銀行為躲避監管而採取的方案,從某種意義上其與P2P有些類似。網際網路存款的操作也簡單,就是銀行透過網際網路平臺發放存款類產品,其攬儲的方式就是大額、高息,只不過不少銀行給出的高息很有可能是拆東補西。一般來說網際網路存款的年利率都在4.8%以上,高息是網際網路存款能夠攬儲的關鍵因素,不過相比於高息來說,我倒是對銀行如何給予這麼高的利息感興趣。銀行獲得盈利的關鍵在於存貸息差,理論上來說如果銀行敢給與4.8%以上的高利息,那麼其放貸利率會更高。大家需要知道的是目前5年期的LPR利率不過4.65%,銀行敢給予4.8%以上的高利息,銀行的錢都放給誰了?這個大家可以自己思考。網際網路存款被“叫停”其實就在於其攬儲存在太多隱性風險,過多的中小銀行透過這樣的方式取得大量資金,甚至是跨區域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給監管帶來了很多不便,也帶了很多潛在風險

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行業穩定健康發展的前提,金融監管沒有最嚴只有更嚴。歷史上任何一個主要經濟體爆發經濟危機的深層次原因都跟金融監管缺失有關係,比如:上世紀90年代日本房地產泡沫破裂,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等,其實質還是因為金融監管形同虛設惹的禍。網際網路存款的出現,為監管帶來了很多不便,不少銀行的經營風險很難被及時監控。

網際網路金融不應該把平臺經濟那一套用在金融身上

網際網路存款的出現打破了過去傳統的地域界限,銀行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平臺在全國各地攬儲,只不過其代價就是高息,這種高息支付的方式多數情況下是在打時間差。正如上面所說的一樣,多數推出網際網路存款的銀行都是中小銀行,這些銀行本身的放貸能力和放貸物件就值得懷疑。一個十分簡單的例子,一個某城鎮商業銀行的放貸物件會是哪些企業?無非就是城鎮企業為主,這樣的城鎮企業真的能夠支付得起5%以上的貸款利率?包括很多發放網際網路存款產品都有3個月以上的固定期限要求,說的難題點這些銀行支付利息的方式很有可能是“借新還舊”,說是一個擊鼓傳花的遊戲也不為過。儲戶透過網際網路平臺購買的存款產品,多數情況下不是衝著平臺去的,而不是銀行,這個就有問題了。一個最現實的問題“當你購買的存款產品出現問題的時候,你會找誰?”相信絕大多數儲戶都會找平臺來維權,只不過平臺與銀行之間的協議完全把自己給規避了。最後的結果很有可能就是儲戶利益受損,運氣好點的會因為《存款保險條例》的存在給予50萬以內的保險補償。網際網路存款之所以被“團滅”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於此,儲戶或者存款者很難第一時間找到第一責任人。網際網路存款遭“團滅”並不意味著網際網路存款不被允許存在,“直銷銀行”是未來銀行的唯一出路,銀行透過APP、手機銀行等方式進行攬儲、貸款業務,平臺要想做金融生意必須改掉過去“只想拿錢不想擔責”的毛病

關於馬雲在某論壇上的言論引來的一系列問題大家應該都清楚了,之所以引起了這麼大反彈關鍵在於“失控或者接近失控”。任何創新都必須建立在一定的規則範圍內,網際網路快速發展的今天也必須符合一定的市場規律,網際網路本身的壟斷屬性已經被證實,這也是為何網際網路開始被屢屢針對的原因。

網際網路銀行理財不應該無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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