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內幕交易一直是證監會嚴厲打擊的物件,一旦被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人不僅要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即內幕交易罪,如何界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內幕交易呢?需要把握如下幾個問題。
1.相關資訊屬於內幕資訊
2.相關人員知悉內幕資訊,包括合法知悉和非法獲悉內幕資訊
這裡指的是因職務、商業關係直接接觸、掌握內幕資訊的人,如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所涉內幕資訊事項提供服務的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上述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係的人。
3.內幕資訊知情人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
內幕資訊知情人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在實務中一般被認為當然構成內幕交易,除非自己能夠舉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並非利用內幕資訊進行交易。內幕資訊敏感期是指相應內幕資訊已形成且尚未公開的期間。對於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上市公司重大事件、計劃、方案、決定的形成時間一般被認定為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但對於影響內幕資訊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的人或者動議、籌劃、決策的執行人員而言,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的初始時間即構成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內幕資訊公開,是指內幕資訊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廣泛知悉和理解。
4.行為人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有接觸並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有異常交易
在實務中,如果沒有直接證據認定行為人“知悉”內幕資訊,則一般通過以下兩個證據推定當事人“知悉”並“利用”內幕資訊進行內幕交易:
(1)行為人交易前後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有接觸。比如有通話、一起出差、一起工作、一起吃飯、一起開會等。
(2)行為人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接觸前後存在異常交易的情況。在實務中,下述情況一般被認定為異常交易:
開戶、啟用賬戶或者交易相關證券的時間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接觸時間基本一致;
之前從未交易相關證券,但在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接觸前後交易相關證券;
之前雖然交易過相關證券,但在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接觸前後,交易相關證券的數量激增;
把賬戶內其他證券清倉處理,而集中買入相關證券;
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與該證券公開資訊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
文丨陳雨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