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的自然壟斷性質
第一,眾所周知,電網行業天然具有壟斷屬性,在絕大部分國家裡,電網都是國有壟斷的。即使有的國家是多個電網公司分割槽運營,在某一個地區也基本只有一家電網公司壟斷該區域的輸電。
第二,數字經濟往往是透過平臺實現的。這個平臺,就像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電網”、“公路網”。它讓企業能夠獲取類似電力資源的“使用者資源”,讓企業能夠像運輸商品一樣傳送“數字服務”。因此,平臺是具有新時代基礎設施屬性的。
第三,這樣的平臺,在經濟學的教材中,應該被稱之為具有“自然壟斷”的屬性。平臺越大,使用者越多,覆蓋面越廣,經濟體的活力才能越強。就像電網越大,輸電效率才能越高一樣。
第四,資料是使用者在使用數字服務時生成的“邊角料”,它的本質是什麼,所有權又歸屬於誰?如果資料是私人商品,它的所有者應該是平臺企業,還是個人本身,還是共有所有權?如果它是一種資源,那它的所有權應當歸屬於個人還是國家?這是十分值得思考和研究的理論和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