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原內配、金洲慈航、廈門港務、德賽電池等公司獨董辭職潮湧,引發市場關注的同時,也讓人們對獨董制度發起了反思,敢於說“不”的獨董都跑了,獨董的問題究竟該如何解決才好呢?
獨董該獨不獨該董不董
自有獨董以旗幟鮮明的獨董不獨打破了長期以來的獨董不董怪象後,A股上市公司的獨董恐怕再也不能被簡單地以花瓶視之了。獨立董事雖然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絡,但由於其有權對公司事務發表自己的獨立判斷,所以在董事會中有著其他董事所不可替代的特別作用。獨董之不獨,是因為獨董的聘用雖然在形式上有一定的制度性規定,但很大程度上還是取決於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控人的意志。對於敢於發表不同意見的異己分子,個人的名氣再大恐怕也不會有人願意去聘用。更值得注意的,獨董的薪酬待遇也會因上市公司對獨董需求的不同而有著很大的不同,高的可以達到幾百萬,低的也可能只隨便開一個象徵性的底價就打發了。與其說這與上市公司本身經濟實力的大小有關,還不如說與每一位獨董作為一種社會資源在大股東或實控人心目中的可利用價值或期望值關係更大。獨董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控人之間這種建立在利益基礎上的攀附和互相利用的關係,正是造成獨董不獨的最主要因素。
獨董不獨造成了獨董在必須對上市公司重大議案發表意見時基本上喪失了應有的獨立性,但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關係更大後果也更嚴重的依然還是莫過於獨董之該董而不董。當上市公司定期資訊披露發生有失規範甚至嚴重失實的行為時,獨董往往會由於有失審視而背離獨董職守,即使是一個出於貌似無心的簽字同意,也很容易令其成為助紂為虐的違規犯罪幫凶。
獨董制度很有必要進一步改革
當前,在上市公司中正在出現一個很值得注意的新傾向,相當一些公司的獨董在應該對上市公司定期資訊披露發表意見時,紛紛選擇以“無法發表意見”作為自己的獨立意見。但就獨董本身的資質和能力而言,如果並不是每年只參加幾次上市公司的定期重要會議,或只能看到幾份重要報表,應當也不至於真正無法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最近,接連有幾家公司的獨董大聲說出了“不”字,除了足夠的反潮流勇氣,與不無推卸責任之嫌的“無法表示意見”相比,也更多地體現出了一種難能可貴的獨立之精神。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獨董在憤而表示了反對意見之後,卻紛紛選擇了辭職。不僅如此,一些僅僅表示了無法發表意見的獨董,辭去職位的也大有人在,一時之間獨董辭職在A股市場悄然成風。究竟是什麼原因讓他們對地位不可謂不高,報酬亦未必不豐的獨董職務不再留戀,這非常值得市場去深思。
獨董既不獨也不董,說到底還是一個制度問題。為了從利益上切斷造成獨董不獨的制度性根源,有人認為,獨董不妨由目前的上市公司直接聘用改為證券業協會或證監會名下的獨董委員會代為選聘,獨董的薪酬也可由上市公司發放改為由證券業協會、證監會或上述專門機構來發放。但證監會表示,這在操作上有諸多不便之處,國際上也沒有前例可循。不過,這顯然並不能說明獨董制度因此而沒有進一步改革之必要。在筆者看來,獨董制度的改革非但不應該削足適履,反而更應當與時俱進。重要的是要通過《證券法》《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規則的修訂,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職責和作用,為獨董獨立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其次,還必須堅決改變目前董事會成員中內部人一統天下的傾向,像國際成熟市場那樣較大幅度地提高外部董事和獨董在董事會的比例,並由獨董擔任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牽頭人角色,以利於獨董在上市公司決策中發揮獨立作用的同時也能更好地發揮對上市公司治理的監督作用。此外,獨董的聘任和薪酬也不能再由大股東或實控人繼續一手遮天。有必要以中小股東為主體設立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所提名的獨董資格在報證券業協會或證監會稽核確認後由上市公司聘任。對獨董除給予適當薪酬之外,也應有一定的激勵和懲戒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