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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著名的政治學者、《歷史的終結》作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聯合杜克大學的法學教授巴拉克·裡奇曼(Barak Richman)和斯坦福大學管理和工程學教授艾希什·戈爾(Ashish Goel)於11月底在美國《外交》(Foreign Affairs)雜誌網站上發表文章稱美國以往的反壟斷措施已經過時,對於大型網際網路公司的反壟斷需要一些新思路、新手段。

誠然,對於美國網際網路巨頭進行反壟斷,難度很大。相較於傳統的美國大公司,網際網路公司可以享受網路效應的紅利,使用者量越大,公司的實力越強,形成正反饋迴圈,還可以透過收購等手段,幹掉潛在的競爭對手,更容易主導整個市場,形成壟斷。而且對網際網路公司進行單純的反壟斷,容易傷害到消費者。網際網路公司提供的搜尋、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功能已經成為社會的公共必需品,離開了它們,社會的基本運轉可能都會出問題。

但是,文章認為還是必須得反壟斷。因為除了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和阻撓市場競爭,對美國網際網路巨頭反壟斷還有一個更急迫的理由,即這些公司干擾了美國的輿論場,已經嚴重到影響了美國的政治穩定。網際網路公司的演算法,讓使用者只接觸到自己願意相信的資訊,把使用者關在一個個的“資訊繭房”中,以此為前提,網際網路公司要刻意放大或者刻意埋沒某一些聲音,都不是難事。例如,2016年美國大選期間,臉書上有一條假新聞稱梵蒂岡教宗方濟各支援特朗普,臉書沒有刪除這條假新聞,該假新聞被分享了近100萬次,看到的人有數千萬之多,影響了美國很多教徒的投票傾向。文章認為,如果美國的網際網路巨頭一直擁有這樣的權力,就會影響到美國的立國之本,即美國的民主體制。

然而,對網際網路公司反壟斷措施的四種主流思路,在文章看來,在美國的適用各有問題。

第一種也是最主流的方法就是透過制定法律,加強政府對於大公司的監管,但由於美國社會兩極化太嚴重,在很多問題上難以達成社會共識,而一部法律法規,無論制定還是要執行,需要在一些基本問題上有共識,因此在美國很難。歐洲的反壟斷立法後來居上,就是因為共識凝聚得好。如為了減少網際網路公司對輿論的負面影響,德國就通過了一項法律,將傳播假新聞的行為定為犯罪。該立法和執法的前提是社會具有比較高的共識,如所有人對“什麼是假新聞”有類似的認識,德國是新冠期間鮮有的允許對感染者行蹤追蹤的西方國家,民眾共識度高,但在美國這種共識比較難。今年美國大選期間,一些新聞報道稱美國大選有大規模的舞弊現象,正是這種舞弊現象讓拜登當選了。在拜登的支持者看來,這肯定是假新聞,但是特朗普的支持者會認為,雖然我暫時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相信只要深挖下去,一定會找到證據。我所在的一個群裡,從大選前到大選後,就撕成一片。如果擬定“禁止傳播假新聞法”,關於什麼是假新聞就難以達成一致。

第二種方法是拆分網際網路公司。2020年12月26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金融管理部門聯合約談了螞蟻集團,其中一項問題是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排斥同業經營者,要求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這就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業務區隔相關,螞蟻集團表示立即整改,同期阿里巴巴控股公司也對市場監管總局的現場調查極為配合,一天即完成調查。然則,在美國法律制度下,調查就不可能這麼順暢,而如果美國政府要拆分網際網路巨頭,巨頭們肯定會採取包括訴訟在內的各種行動激烈抵制拆分,即使這最終敗訴,拆分過程也會持續數年之久。更重要的是,拆分網際網路公司,不一定能從根本上解決壟斷的問題。上個世紀80年代,美國司法部就根據法律將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拆分成7家子公司,可到了今天,從AT&T中拆分出來的小公司迅速成長,再一次獲得了市場的重要地位,現在這些公司基本上又都重回了AT&T旗下。網際網路公司即使被拆分,很可能也會迅速再次崛起,而且速度會更快。

第三種方法,不再直接限制網際網路公司,而是從使用者出發,讓使用者有更多的選擇,防止網際網路公司形成壟斷或濫用壟斷地位。已有的做法是資料轉移,如2018年歐盟就通過了立法允許使用者將自己的資料從一個平臺轉移到另外一個平臺,從而用腳投票,防止網際網路公司濫用壟斷地位。但是這個方法在具體實施上也會遇到不少問題。一些最基本的資料,如個人姓名、地址、電子郵件等可以輕鬆轉移,但是還有一些資料很難轉移。一個原因是歸屬權不明晰,如在淘寶上購買商品的訂單資訊,一部分屬於消費者,一部分屬於商家,還有一部分屬於平臺,那麼消費者有權轉移全部資料嗎?另一個原因是一些資料和平臺繫結得太緊密,例如谷歌的搜尋資料就難以轉移給滴滴打車。

第四種方法是加強對隱私的保護。資料是網際網路公司最重要的資源,可以要求網際網路公司必須獲得使用者同意才可以使用資料。但這種措施可能已經晚了,大公司已經透過之前積累的資料獲得了競爭優勢,現在加強隱私保護,新興的小公司因為法律的限制反而更難崛起與大公司競爭。

否定了前述辦法,文章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增加“中介軟體”(middleware),也即資訊濾鏡。如果不想看TikTok上的運動影片,可以在“中介軟體”上設定“不看運動”,就不會推送運動影片了。文章認為,這種方法覆蓋範圍很廣,可以做各種各樣的資訊篩選,如可以用“中介軟體”過濾商家的資訊,只看國產產品、環保產品或者低價產品,如用“中介軟體”讓Yelp只給你推薦減肥餐,不推炸雞。而且,“中介軟體”的提供商多元。未來“中介軟體”會擁有一個龐大的市場,可能一家新聞學院會研發出一種“中介軟體”專門為使用者篩選嚴肅、優質的報道,美國的一個縣政府可能會研發出一個“中介軟體”讓使用者優先看到本地的新聞報道。

Windflower認為,“中介軟體”只能解決網際網路巨頭使用者的資訊過載問題,並不能達到反壟斷目標,而且還必須在現在“中介軟體”還未形成壟斷時,為防止某一箇中間件企業壟斷市場作出專門規定,要求“中介軟體”提供主體的資質並獨立於網際網路巨頭。在美國,當網際網路巨頭所提供的產品已經成為幾乎所有人的必需並佔據了海量資料,反壟斷確實挺難的,而且反壟斷規定出臺及反壟斷執法也會面臨來自巨頭們的阻擊。中國的國情雖然不同,但這篇文章的思考依然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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