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銀行榆林分行為了開除一支行行長,歷經兩年,官司打到了省高院,始終未能如願。
2010年3月1日,農業銀行榆林分行與李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014年2月至2016年12月27日,李某任農業銀行榆林分行南郊支行黨總支書記、行長。
農業銀行榆林分行稱,李某擔任行長期間,南郊支行於2014年分別向榆林某公司發放兩筆50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李某作為兩筆共計1000萬元貸款的審批責任人,其審批行為違規,經研究決定,2016年5月24日,給予李某記過處分。2016年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根據中國銀監會要求,對案件風險排查工作進行了統一部署,總行現場排查組對陝西分行現場排查後,發現李某存在控制他人賬戶組織和參與民間借貸、為企業融資“過橋”充當資金掮客、利用控制的空殼企業及冒用他人名義騙貸、持有假離婚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等違規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中國農業銀行規章制度,決定給予李某開除處分,並將開除的理由通知了李某單位工會。
李某表示,農業銀行榆林分行列舉的部分事實均為主觀臆斷,未經查證,均不屬實。他沒有控制使用他人賬戶、冒名貸款、投資經商等行為,也沒有參加民間借貸、充當資金掮客、收取好處與盈利。
2017年9月,李某向原榆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撤銷決定,並繼續履行合同。同年10月,裁決撤銷了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關於給予李某開除處分的決定》,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裁決作出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榆陽法院審理後依法確認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判決撤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於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關於給予李某開除處分決定》,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與李某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
農業銀行榆林分行不服,提起上訴,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農業銀行榆林分行隨後又向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今年七月中旬,陝西省高院認為,農業銀榆林分行不能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屬於該行單位員工,農業銀行榆林分行作出開除處分並解除勞動關係時,應該聽取本單位工會意見,而不是下級銀行工會的意見,且在表決時有誘導表述,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駁回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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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中心上次給文昌那個職員仲裁的時候報道說百般勸說,這次這麼大事這麼有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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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開除的行長們,你們也可以鬧騰蘭,你們的錢多餘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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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可以不然不會這麼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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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期合同就不能開除有問題的了? 勞動法有這個條款嗎? 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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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行業必須依法辦事,為維權者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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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行長也有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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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將半生先給單位,為工作付出的辛勞和所花費的心思何其多!上級單位制知道下達任務指標,對基層員工幹部的愛護又做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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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農行的省行領導估計氣急敗壞了,好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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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行太強勢了,降為一線非管理崗位的普通職員他肯定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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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得罪人了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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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支援東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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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那些罪行在那個銀行不是家常便飯的,關鍵是得罪人了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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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要置人於死地呀,好在有法院主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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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開始比關係了。
不開除留著也難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