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資料利潤與國內生產總值截然不同。科技公司與我們共享資料。實際上,疫情之下,資料的時代已經來臨。
芬蘭的一項廣泛研究表明,國家提供的補貼可以改善公民的福利。然而在納稅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只有少數發達國家有機會維持有意義的補貼,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只會對這筆費用望而卻步。並且全球南北之間的不平等將會惡化。
在這裡,全球63%的網民在全球資料利潤中獲利。美國FANG四大科技巨頭:Facebook公司、亞馬遜公司(Amazon)、Netflix公司和谷歌(Google)母公司Alphabet公司,合計獲得1.4千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146千億元)的運營收益。中國的BAT三巨頭百度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和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td.)的營業收入為50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3.27千億元)。
此外,蘋果公司、三星電子公司和小米公司等裝置製造商,以及信用卡品牌維薩公司(Visa Inc.)、萬事達卡公司(Mastercard Inc.)和Paypal控股公司等美國支付處理商的利潤至少有350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29萬億元)。他們的總收入超過1.3萬億美元(約合人民幣8.493萬億元)。
隨著5G電信網路和物聯網的蓬勃發展,中國螞蟻集團有限公司、印度的Jio平臺有限公司、東南亞的Grab控股有限公司和Gojek等新時代金融科技公司發展迅速,預計該行業的利潤將超過1萬億美元(約合人民幣6.5328萬億元)。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Columbia Law School)教授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 Pistor)提出了一個強有力的建議。近日,她在論文中指出,作為資訊生產者,我們獲得個人原始資料的著作權將毫無用處。然而,當演算法分析數十億個資料點時,它們會收集到關於我們行為的見解。大科技公司將這些情報分享給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以獲取利潤,然後他們利用這些知識來影響我們作為消費者的選擇,並進一步獲取收益。
皮斯托解釋說:“這種權力的遊戲非但沒有讓我們成為自由市場的參與者,反而使我們成為雙重受害者。任何“事先知情和同意”的隱私法或反托拉斯條例都不能改善我們的談判地位。我們需要的不是資料的部分所有權,而是資料庫的部分所有權。換句話說,如果技術讓我們的命運“被資料統治”,那麼我們必須在資料的託管中擁有權利。存託機構將有權分享公司從資料中獲得的收益,並負責將這些收益輸送給資料生產者除此之外,存託機構還將代表資料生產者行使投票權。“
皮斯托教授表示:”爭論的焦點在於揭穿一個流行的神話。我們的資訊足跡不是石油或者任何類似於常規商品或資產的東西。除了尋求防止駭客攻擊的保護,科技行業並沒有依靠法律保護來維護自己的產權,它只是把資料當作“無主物”或野生動物來捕獲,並享受超常利潤。而現在是時候讓政府結束對所有權的含糊不清,給資料以社群或社群財產的地位了,這就是資料存託機構所要達到的目的。然而可以肯定的是,目前還沒有政府真正考慮這個問題。
但試想一下,如果政治當局試圖解決威斯敏斯特大學(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社會學家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認為的“數字公地和數字商品之間的對立”,那麼大科技中的權力和人們在社會中的所有權意識將會發生怎樣的動搖。
黑死病後的歐洲受到了”人生苦短“消費主義浪潮的衝擊。在經歷了今年的創傷之後,我們也在渴望著疫苗和更無憂無慮的2021年。但是,作為生產者、消費者和民眾,我們能否完全擺脫傷痕?即使我們想忘記,政府會讓我們放下戒備嗎?疫情期間接觸追蹤的興起,無論是透過意願還是透過其他方式,都使我們意識到了我們的智慧手機可以透過監視我們來確保我們的安全。犧牲我們的更多的自由來實現永恆的國家監控,可能會成為我們與魔鬼的交易。我們會接受它,但前提是,作為回報,技術能讓我們在21世紀的資本主義中獲得真正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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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