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財經>

典型案例:

e租寶全稱為“金易融(北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鈺誠集團全資子公司,平臺打著“網路金融”的旗號上線運營,“鈺誠系”相關犯罪嫌疑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專案,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涉及投資人約90萬名,受害投資人遍佈全國31個省市區。

2018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另對其他24名高管判處有期徒刑。

(據中國法院網《e租寶一審在京宣判26人因集資詐騙等獲刑》一文整理)

罪名解讀:

近年來,利用網際網路集資詐騙現象屢禁不止,詐騙手段和形式不斷翻新,以“高利潤、高回報”為噱頭,打著“網際網路+”和金融創新為旗號,包裝成“網路借貸”“虛擬貨幣”“金融互助”“愛心慈善”的非法集資詐騙,令人防不勝防。還有的平臺利用權威媒體包裝和知名人士站臺,也是集資詐騙的常見套路。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既損害了普通投資者的利益,也危害了國家金融安全,一直是中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打擊重點。

中國《刑法》上對集資詐騙罪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責任,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但並不意味著中國在打擊這類犯罪上的後退。各地司法機關一直在開展嚴厲打擊集資詐騙犯罪的專項行動,貫徹依法嚴懲的方針,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堅持依法適用財產刑,並加大贓款贓物的追繳力度。

集資詐騙罪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應,犯罪物件是他人的資金。為企業發展融資本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融資形式也很多樣,如發行債券、股權、銀行貸款、企業間的借款、合作聯營等,均可以籌集到相應的資金。但如果未經法律法規許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擅自採取上述方式進行集資,則屬於違法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來說:

(1)行為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編造謊言、捏造或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性的方法,騙取他人投資,或者以合夥、入股、發展會員等名義騙取他人入股、投資,並將通過上述方式非法籌集的資金據為己有。

(2)數額較大。這是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或追訴條件。集資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籌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但是否已經將資金據為己有,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的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是有區別的。本罪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並無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借款人在借款時許諾高額利息,但後來無力支付高額利息,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便不能以集資詐騙罪處理。

引發集資詐騙罪的主要風險,一是涉及企業融資的資金來源,二是涉及企業的經營模式。企業通過設計各種理財方式吸納社會閒散配金,達到融資的目的,則可能滿足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基礎。

如果企業家不將或者只將少量吸納的資金用於企業投貸或者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大部分吸納的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或者揮霍,甚至用於非法目的,則可能構成集資詐編罪。

入刑標準: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

量刑標準:

(1)對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對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S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 神秘買家6億元拍走,樂視大廈究竟歸誰?
  • 在商業銀行裡存十萬元三年定期,到期後有多少利息?看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