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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問題

最高法院會議觀點: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儘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並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二、關於變相利息的認定

最高法院會議觀點: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三、關於高利轉貸問題

最高法院會議觀點: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 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

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四、關於職業放貸人認定問題

最高法院會議觀點: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階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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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1 #

    整死出借人的節奏呀!

  • 2 #

    共產黨萬歲!祖國萬歲!

  • 3 #

    有借有還,不然,全國亂套。不信等著看吧。

  • 4 #

    宜人貸服務費變相砍頭息 高利貸

  • 5 #

    說實話我是一個月隨便都有幾個人跟我借錢,如果這要認定的話我早就是職業了,可是我沒在這上面賺過錢,都是他們不還。

  • 6 #

    建築企業向銀行貸款,用此轉向下面專案承包人以二分半月息轉貸合法嗎?

  • 7 #

    自有資金開銀行行放貸行嗎?

  • 8 #

    好,國家越來越好了,為祖國點贊

  • 9 #

    這個認定非常好,既認可了自有資金出借的合法性。又打擊了借國家資金轉貸,牟取高利差的投機性~~

  • 10 #

    人為職業放貸人 會怎麼樣

  • 神秘買家6億元拍走,樂視大廈究竟歸誰?
  • 中國不會引入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