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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業圖方便,不通過對公賬戶轉賬,直接把合同價款通過微信轉賬給實際負責人,這種行為存在較大的風險。今天老師就和大家聊一聊,企業通過微信支付貨款、收取款項、支付工資等行為,可能引發哪些涉稅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也就是說,企業所有的對公賬戶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而個人微信不屬於企業的對公賬戶,無需報告,則就可能產生以下的稅收風險:

增值稅方面的風險

無法作為進項抵扣的風險

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可能導致款項賬面不透明,業務交易資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資訊需要填列齊全,通過微信交易,對方無法準確填寫發票上的銀行賬號資訊,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導致無法進行進項抵扣,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

未能及時申報收入的風險

企業所得稅方面的風險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企業內部的風險

提醒:企業在生產經營交易活動過程中,採用對公賬戶結算,最大限度降低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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