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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千元存三十年本息36萬到期4千多,延邊工行:按判例計算

吉林的楊女士父親三十年前在中國工商銀行購買了一款名為“智力投資”的定期儲蓄產品,本金1000元,存期30年。當時產品宣傳單介紹:30年後可獲得本息合計36萬元左右。

現在三十年存期已到,楊女士來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本息合計只有4000多元。

11月22日,中國工商銀行延邊分行個金部負責人針對此事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解釋稱,“智力投資”這一產品1989年出臺後很快被中國人民銀行叫停,銀行方面曾通過多種渠道通知過購買過該產品的客戶。

此外,該負責人透露,此前曾有客戶因該產品起訴銀行,法院當時對賠付標準作出了判決,法院當時判決銀行按照1989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五年以上年貸款利率19.26%向客戶支付利息;銀行釋出公告日2006年4月15日截止以後的利息只按照活期利率來計算。此次給楊女士的利息就是按此前法院判決的利息計算標準計算得來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3年時還有客戶同樣因此“智力投資”產品起訴工商銀行延邊分行和龍支行,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方面按1989年時的每年19.26%利率賠償客戶的利息損失。

產品出臺當年被央行叫停

楊女士出具的產品宣傳單稱,延邊工商銀行為慶祝成立五週年,於1989年9月推出《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儲蓄面額1000元,存期分別為15年、21年、30年。存期每到三年,銀行及時按當時國家公佈的保值貼補率和同期最高儲蓄利率檔次予以計息,並主動轉入本金產生複利。在整個存期內如遇國家調低儲蓄利率時,仍按原利率給予計息。另寫明,按現行保值貼補率計算,每存1000元,15年到期本息為19000元左右;21年到期本息為62000元左右;30年到期本息為360000元左右。

楊女士展示的“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存單”顯示,其父親於1989年9月29日存入1000元,2019年9月29日到期。但近日當楊女士去辦理取款時卻被告知,可取出的本息合計僅有4000多元,與購買時宣傳的36萬元相差甚遠。

對此,中國工商銀行延邊分行個金部負責人11月22日告訴澎湃新聞,該行1989年時確實推出過“智力投資”這一產品。但不久中國人民銀行頒佈了一個檔案,遂將該產品叫停。銀行曾通過張貼告示、刊登報紙等渠道回收產品,但因當時資訊不暢,有部分購買者沒有聯絡上。

該負責人介紹,十餘年前有客戶因該產品的收益問題將銀行告上法庭,法院當時判決銀行按照1989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五年以上年貸款利率19.26%向客戶支付利息。後在2006年時,銀行釋出公告,讓購買過該產品的客戶及時取款,銀行方按照19.26%的利率計算利息。公告日截止2006年4月15日,公告日以後的利息只按照活期利率來計算。

“我們是按照法院判決的標準算的”,該負責人稱,已有部分購買過該產品的客戶按照這種計息方式取走了錢,但楊女士未接受。“我們支援楊女士走法律途徑,銀行方會全面配合也會尊重法律判決。”

法院曾判決銀行承擔因過錯造成的損失

澎湃新聞檢索發現,2013年時還有購買過該產品的客戶與工商銀行延邊分行和龍支行對簿公堂,且最終法院的判決結果與上述負責人介紹的賠付方案並不一致。

相關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中國工商銀行和龍支行1989年9月15日推出“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種類,儲蓄面額為1000元,存期分別為15年、21年、30年,存期每到三年,銀行及時按當時國家公佈的保值貼補率和同期最高儲蓄利率檔次予以計息,並主動轉入本金產生複利,在整個存期內如遇國家調低儲蓄利息,銀行仍按原利率給予計息;按照當年保值貼補率計算,每存1000元,15年到期本息為19000元左右,21年到期本息為62000元左右,30年到期本息為360000元左右。

客戶於某1989年9月19日在和龍支行存入1000元辦理了該產品,存期為21年。

另查明,1989年9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延邊分行向延邊州工商銀行釋出緊急通知,要求延邊州工商銀行停止辦理“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業務,對已經開辦吸收的存款應當糾正並向儲戶說明。

吉林省和龍市人民法院認為,銀行方開辦“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業務,雖經主管部門批准,內部程式合法,但向社會公佈的21年存期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保值儲蓄存款最高8年年限的強制性規定,利率計算複利的方式也違反了相關金融政策的規定,故雙方達成的“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協議無效,銀行應向於某返還存款1000元。

判決書稱,銀行明知國家對保值定期儲蓄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卻以違規提高存款檔次的方式吸收儲蓄,事後雖以刊登報紙、釋出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告知以彌補“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業務的過錯,但並不能減輕、免除過錯,銀行方應對客戶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和龍市人民法院判決,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損失的計算方式,法院綜合考慮認為於某的利息損失應以1000元為存款本金,按照1989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五年以上的年貸款利率19.26%計算利息,期限計算至銀行實際給付之日為宜。綜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龍支行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於某返還存款1000元及利息損失(按照1989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五年以上的年貸款利率19.26%計算,期限計算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龍支行實際給付之日止)。

後和龍支行提出上訴,其認為於某所購的產品2010年9月19日到期後,存款應按活期利率計算利息。延邊北韓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是和龍支行過錯給於某造成了利益損失,應予賠償。原審判決要求和龍支行按照1989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五年以上年貸款利率19.26%向於某支付的利息,實際是因和龍支行的過錯給於某造成的損失,並非是按照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故和龍支行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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