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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剛過去的2020年末,網際網路平臺、平臺經濟經歷了前所未有的大震盪。

12月1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對阿里巴巴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12月2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同日,調查組執法人員進駐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開展調查;

12月28日,媒體曝出美團遭遇反壟斷訴訟,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已經立案審理。這也是繼京東訴天貓及阿里巴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二選一”第一案後又一起反壟斷訴訟。

12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文稱,依法對京東、天貓、唯品會三家平臺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隻只監管“靴子”的落下,讓不少人都開始更明確地認知了一件事,平臺經濟不是法外之地,該領域的反壟斷、不正當競爭治理正在走進“強監管”時代。

監管出手勢在必行

可以說在網際網路領域,“壟斷”行為不是一個新現象。從2015年11月京東稱阿里巴巴脅迫商家“二選一”並實名向原國家工商總局實名舉報到2020年9月愛庫存發出《關於抵制唯品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宣告》並針對唯品會強迫商家“二選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四家機構提交實名舉報,各種平臺爭端可謂每年都不絕於目。

北京陽光消費大資料研究院監測資料顯示,2020年1月1日-12月26日,共監測到有關電商平臺“二選一”輿情資訊逾108.5萬條。其中,涉及“二選一”具體事件的近40萬條,佔比36.69%;涉及“二選一”政策法規的近31.1條,佔比28.64%;涉及“二選一”觀點探討的近19.5萬條,佔比17.96%,說明“二選一”在2020年具體案例涉及更多,且監管和輿論也都更為關注。

“網際網路平臺蓬勃發展一方面在推動經濟發展、提高社會生產效率、改善人們消費體驗、帶動周邊產業發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作用,這個成績有目共睹。”在2020年12月28日舉行的“推動平臺經濟領域高質量發展研討會上,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呂來明表示,但另一方面網際網路加速了市場競爭格局的結構性變化,市場競爭環境變得越來越複雜,平臺坐擁巨大體量和規模效應,從拼增量到重存量的競爭,且在競爭中無視自由公平,使用限定交易等不正當做法,這必然需要對平臺經濟有一定的規制。

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副教授、社會與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曉斌也認為,不可否認,中國網際網路平臺在早期享受著弱監管的“福利”,在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娛樂等方面都給國人生活帶來了顯著的變化,也促進了經濟發展。但以目前平臺經濟的特徵來看,中國頭部網際網路公司壟斷傾向較為明顯,而形成壟斷後,平臺經濟的注意力更多地停留在市場的擴充套件和應用層面,這必然會造成基礎技術創新動力的下降。面向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有必要對此加以引導和改變。

據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觀察,《反壟斷法》自2008年出臺後並沒有在網際網路領域有規制和執法,主要是由於平臺涉及面太廣,對相關市場的判斷難度較高。“但《反壟斷法》18、19條明確了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即可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2020年,國家對在網際網路領域的不正當競爭更為聚焦,如10月20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釋出《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由此,下一步執法行動將有更具體的判斷標準。”

“贏家通吃”損害多方利益

何曉斌表示,由於不受地理限制,網際網路行業即可取得大規模的使用者基礎,而在大規模使用者的基礎上,網際網路平臺達成規模經濟的邊際成本相對其他行業更低,而基於行業的創新基因及大資料,促使網際網路企業能更快並準確地洞察到消費者的心理,迅速調整自己的方向,這都造就了網際網路平臺“贏家通吃”的條件。第三方資料顯示,在搜尋領域,百度搜索佔中國搜尋領域份額達76.6%;在社交領域,微信月活躍使用者數已達11億;在電商領域,天貓的份額達61.8%。

“而‘贏家通吃’造成了目前99%的平臺經營者都對優勢平臺具有依附性。”正在遭受其他平臺不正當競爭的夢餉集團,其法務總監劉娜對此深有感觸,平臺的“二選一”手法愈加隱蔽,限流、下架、檢索排名下降都讓平臺商家“苦不堪言”。遭遇某平臺“二選一”後,愛庫存2020年8-12月受影響商家達545家,受影響商家活動檔期超7000餘場,GMV損失超過20.26億元。

“國家對網際網路發展秉承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而不正當競爭不僅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也壓制了商家的渠道選擇和自主經營權,影響著中小商家的業績和發展,最終將損害終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大平臺形成壟斷,平臺間充分競爭的式微,亦不利於經濟健康發展。”劉娜說。

“不正當’二選一‘的直接受害方是排他平臺和商家,但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也不可小覷。”蘇號朋說,首先,優勢平臺獲得獨家銷售代理地位,對消費者的優惠措施降低,排他平臺的優惠措施在“二選一”後消費者無法再享有,同時,這一行為限制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從多平臺獲得產品服務的渠道由此喪失。此外,“二選一”或將造成消費者喪失其他平臺的利益,導致成本支出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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