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想的狀態下,發出貨物的時候開具發票,這樣對於財會人員的工作是比較方便的,但事實上很多時候發貨與開票總存在時間差。要不是先開票後發貨,就是先發貨後開票。那麼,如果是先開具發票後發貨,這種情形下應該做會計處理?
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早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的,應將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舉例:甲監理公司為乙公司未來三個月提供監理服務,甲公司先給乙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7萬元,稍後取得預收款。此時甲公司分錄如下:
第一步 開具發票
借:應收賬款 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7
第二步 收到預收款
借:銀行存款 117
貸:預收賬款 100
貸:應收賬款 17
第三步 實際提供服務時
借:預收賬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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