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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就是企業自身所擁有的科技創新能力與成果,而一個企業科技創新成果數量最好的體現,就是企業所擁有的專利數量。

以首批上市的科創板企業為例,根據科創板申報書披露,其中光峰科技在全球範圍內獲授權專利792項,同時正在申請授權的專利超700項;福光股份擁有175項發明專利、166項實用新型專利和4項外觀設計專利;瀾起科技已獲授權的國內外專利達90項,獲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證書39項;安集科技及其子公司共獲得190項發明專利等。

擁有數量可觀的高品質專利,最直觀的利好是可基於技術壟斷取得優勢市場地位,將非核心技術專利授權許可也可獲利。擁有核心產品專利、高價值專利,能夠加強投資者對企業經營及發展的信心,有助於提升品牌形象。專利的數量和品質關係到企業未來能走多遠。

(一)科創板上市中涉及專利的相關法律法規

專利是科創板所要求的關鍵核心技術的重要體現,其不僅是企業資產完整性的重要內容,也是判斷其持續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標。因此是科創板上市過程中重點關注問題: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科創板優先支援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專利、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專利作為科創板上市企業市場競爭的核心資源,是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保障,因此,專利的重大權屬糾紛和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不僅影響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的程序,更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和持續發展。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三十三條:“發行人應結合科創企業特點,披露由於重大技術、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的風險”,包括技術被替代風險、未充分發掘風險、權屬風險、申請風險、不授權風險、失效風險、被無效風險、被侵權風險、訴訟風險、許可風險、實施風險等。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五十四條:發行人應披露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核心技術及技術來源,結合行業技術水平和對行業的貢獻,披露發行人的技術先進性及具體表徵。披露發行人的核心技術是否取得專利或其他技術保護措施、在主營業務及產品或服務中的應用和貢獻情況。

(二)共有專利權

共有專利權是指一項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個人或者單位與個人共同所有。常見有依合同的約定、協商、實際合作、繼承等行為形成的共有等,如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發明創造,兩個以上單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或雙方約定,一方提供研究經費,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後經協商確定,因兩個以上有權繼承的人共同繼承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三)科創板上市稽核中共有專利關注要點及解決思路

因此,若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共有人對雙方共有的權利如何行使沒有做出過約定,則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行使,需要關注專利實施的方式、專利使用費用的分配、具體處分行為等。即,監管稽核中需要關注共有專利權所產生的企業獨立性問題(合規性、權利限制、利益分配、是否具有共有專利權依賴)和盈利能力問題(是否涉及核心技術、利益分配等)。

關注要點

1、形成原因、是否合法合規等

佰仁醫療反饋:發行人是否存在合作研發的情況,如有,請披露合作研發的具體模式、合同簽署、主要協議約定、研發主要專案、研發成果、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等;上述專利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糾紛;發行人是否存在合作研發、研發外包、引進授權等與第三方合作的商業模式。

金山辦公反饋:共有、共用的原因,共有、共用的其他主體的基本情況,與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業務的關係,雙方使用的業務領域、使用許可權劃分,對雙方業績的貢獻及相關收益的分配等。

2、是否存在權利限制

金達萊反饋:發行人子公司北京金達清創與清華大學共有4項發明專利。請發行人補充披露北京金達清創與清華大學共有的4項發明專利的權利行使方式及限制(如有),發行人或其子公司是否需向清華大學支付使用費或與清華大學分享專利使用收益。

龍軟科技反饋:共有專利的產生背景,發行人和共有專利方就專利使用的約定,發行人使用或者對外授權是否受到限制,共有方是否具有適用或對外授權使用共有專利的權利,上述專利使用是否存在糾紛或者潛在糾紛;共有專利主要內容,是否涉及發行人核心技術,對發行人業務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及依據;報告期內發行人合作研發的具體情況、專案合作方式、合作研發費用支付方式、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及未來收益分享情況;發行人與其他方共同擁有專利的形成背景以及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影響。

3、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是否涉及核心技術,是否存在重大依賴。

江蘇北人反饋:公司與寶鋼阿賽洛存在專利、軟體著作權共有的情形,公司與賽科利、上海理工大學存在專利共有的情形。請發行人補充披露共有專利、軟體著作權在公司產品和服務上的應用情況,公司實施共有專利、軟體著作權是否需向共有方分配收益或支付費用。

矽產業反饋:發行人與微系統所共有專利相關的產品報告期內的銷售金額及佔比,該等專利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是否授權其他企業使用,發行人業務、技術、人員等是否存在對微系統所的重大依賴。

國盾量子反饋:公司共有專利相關的產品報告期內的銷售金額及佔比,該等專利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報告期內各共有權人使用或許 可他人使用上述專利的具體情況,包括許可時間、被許可方的基本情況、許可收 費、與發行人的收益分成等。

國科環宇反饋:共有專利對發行人的重要性,發行人與共有人對專利權的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

4、是否存在相關權益及利益分配的約定,是否存在潛在糾紛。

博瑞醫藥第一次反饋: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與正大天晴、佳達醫藥等公司共有專利13項。其中,發行人已將12項專利權及所對應的生產技術獨家轉讓於正大天晴或其全資子公司連雲港潤眾,並由受讓方以支付技術轉讓費和上市後銷售提成的方式付費。問及發行人與其他方關於共有專利的具體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的權利義務、相關專利權的使用和利益分配等;發行人核心技術與相關專利是否受到妥善保護,是否存在糾紛。

博瑞醫藥第二次反饋:形成共有專利的原因,共有期間專利的使用權責劃分,是否存在權利糾紛,轉讓後,技術轉讓費和上市後銷售提成的情況。共有專利的利益分配、權屬分配、是否存在潛在糾紛等情況。

解決思路

目前案例中關於共有專利常見回覆中,企業一般披露共有專利和轉讓專利的合同條款,形成原因,不存在潛在糾紛,如企業與共有專利方就專利使用有明確約定,可如實披露約定;如共有專利涉及核心技術,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較大,企業應通過商業談判途徑獲得共有專利權的全部權屬。

若企業無法通過商業談判的途徑獲得共有專利權的全部權屬,則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由企業享有該共有專利的獨佔實施權並承擔專利權維持及專利權保護義務,其他共有專利權人享有合理的經濟補償。如可要求其他共有人出具相關宣告,證明發行人就共有專利的使用及收益權未受到限制,如龍軟科技案例中北京大學出具《證明》:“上述共有專利以及本校與龍軟科技共同署名或被登記為共同權利人的其他智慧財產權為龍軟科技在市場經營過程中獨立研發形成。就本校和龍軟科技作為共同權利人的該等智慧財產權,本校同意龍軟科技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過去和未來均可在營業範圍內無償使用該等智慧財產權並享有全部收益,龍軟科技同意本校僅為非盈利的科研、學術研究目的無償使用該等智慧財產權,不用於任何商業推廣或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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